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城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杭州市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用地保障助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2〕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产业及准入标准

(一)本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是指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新业态,主要涵盖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等环节,具有知识技术密集、人才集聚等显著特征的产业,具体按《杭州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认定。

(二)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准入标准包括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税收、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研发人员与从业人员比、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指标。区政府可在符合市级标准的前提上,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确定具体准入标准。

二、土地出让流程

(三)遴选认证。由区发改经信局牵头,召集区财政局、区投促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人才办、杭州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相关街道和平台等单位召开联审会议,根据意向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项目的行业门类、投入、产出指标是否符合竞买条件。对符合竞买条件的,拟定《创新型产业用地投资建设标准》《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报区政府研究确认后,报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审核同意。

(四)地价评估。做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单位对该地块进行地价评估,出具《地价评估报告》并报区政府审查。区政府组织召开地价评审会议,出具地价评审会议纪要。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价按不低于工业用地评估价的1.5倍修正后评估,具体起价由区政府集体研究确定。

(五)公开出让。创新型产业用地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在依法依规前提下,鼓励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链主”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参与竞拍创新型产业用地。

出让年限设定最高不超过50年;若按30年设定土地出让年限,土地出让起价按照0.6系数确定。出让模式可实行一次性整体出让,也可按规定采取“先租后让”分阶段供地。具体土地出让的年限、模式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做地单位完成做地后,提交《创新型产业用地投资建设标准》《地价评估报告》《地价评审会议纪要》及做地相关资料报杭州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开展收储验收并编制地块出让方案。地块出让方案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后,发布地块出让公告。

(六)签订合同。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后,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与受让单位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杭州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再与受让单位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区政府指定机构可通过免息借款等形式支持受让单位项目开发建设。

三、全过程履约监管

(七)达标考核。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区发改经信局牵头,及时对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执行情况开展达标考核,达标考核可委托第三方协助提供评估意见,但不得直接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为依据。达标考核应在项目责任主体竣工验收通过后三年内完成。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1.达产初审。受让单位对照项目准入条件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向属地街道、平台报送审计报告(含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值、税收等)、能评报告和相关科技指标(研发经费支出、研发人员占比等)证明材料等,属地街道、平台出具初审意见并并报区发改经信局。

2.部门联审。由区发改经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投促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人才办、杭州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属地街道、平台等单位开展达产联审,拟定达产验收意见。

3.政府复审。达标考核通过的,经区政府研究,复核确认达产验收意见,由区政府出具达标验收意见。达标考核未通过的,按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给予最长不超过两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经区政府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杭州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按规定解除《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由区政府指定机构对土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格扣减相应使用年限后予以退还,地上建(构)筑物和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按评估价予以退还,由区政府收回土地。

(八)产权管理。每年12月底前,杭州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会同区发改经信局编制下一年度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计划,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创新型产业用地达标验收通过前,不动产登记证书备注:“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的,抵押价值以土地出让总价款为最高抵押额。”

(九)产权分割。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创新型产业用地达标验收通过后,因孵化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关联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公司IPO上市等特殊原因确需产权分割的,由属地街道、平台发起申请,区发改经信局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市经信局审核同意,报市政府备案后,可办理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手续。分割登记、分割转让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应以幢、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且每层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经创新型产业项目准入论证同意的,最小分割单元可按不低于500平方米控制。产权分割后,企业应整体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备注:转让前应经属地政府批准,受让对象应是符合创新型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企业。

(十)出租管理。创新型产业用地地上建筑物原则上以自用为主,确有剩余的,可由区政府指定机构统一承租后对外运营,或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对外出租。

创新型产业用地地上建筑物用于出租的,承租企业必须符合创新型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时期同区域商务办公用房租金的50%,特殊情况由区政府另行研究明确。

(十一)动态核查。区政府每年召集相关部门对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具体由区发改经信局牵头实施。创新型产业用地受让单位无法履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的,由区政府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责任,同时依法将违约受让单位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四、提高工业用地效率

(十二)盘活存量。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工业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地下空间开发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高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转型升级。对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低、散、乱”企业的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可由区政府统一收回后,用于招引“高好大”的工业项目,或按规划重新开发建设,或按规定报批后转变为创新型产业用地。

五、附则

(十四)本细则自2024年7月7日起实施。

(十五)其它未明事宜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上城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涉及单位工作职责.docx

附件2.上城区创新型产业用地履约监管指标评价方式.docx

附件3.上城区创新型产业用地意向项目评估意见表.docx

附件4.上城区创新型产业用地投资建设标准.docx

附件5.上城区创新型产业用地达产验收评价意见表.docx

附件6.上城区创新型产业用地达产验收单项验收意见表.docx

附件7.上城区挂牌出让竞买资格遴选论证意见表.docx

附件8.上城区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docx


上政办函[2024]15号 (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ASCD01-2024-0003(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