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行)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行)
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入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划定方案。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杭州市上城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
《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订版)》
《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浙环发〔2023〕35号)
二、区域分布
结合《杭州市上城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订版)》,划定上城区内14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点),总面积11.34平方公里,占上城区国土面积的9.47%。
1#区块:四至边界为东风港路-三义路-华鹤街-上塘河绿道-天山路。
2#区块:四至边界为丁兰路-丰兰弄-勤丰路-环丁路-大农港路-长虹路-紫丁香街-蕙兰雅路-大农港路-丁桥路-临丁路-知贤巷-上塘河绿道。
3#区块:四至边界为华丰中路-笕丁路-丁兰路-大农港-蕙兰雅路-明珠街-长虹路-大农港。
4#区块:四至边界为九横路-九环路-九盛路-胜康街-格畈家园中心路-红普路。
5#区块:四至边界为金禾街-东湖路市民公园绿道-银堡街-九睦路-九乔街-通盛路。
6#区块:四至边界为源聚支路-源聚路-明石路-空港大道-同协南路-同德路-白石庙路-天城路-环站东路-环站北路-明石路-天城路。
7#区块:四至边界为九和路-红五月路-新塘路-花卉路-坍桥头街-六堡路。
8#区块:四至边界为严家路-运河西路-景芳路-景昙路。
9#区块:四至边界为凤起东路-双菱路-采荷路-凯旋路。
10#区块:四至边界为凤起东路-三新路-太平门直街-景耀巷-钱江路-庆春东路-新塘路-新开河-钱环路-江中街-钱潮路。
11#区块:四至边界为庆春路-环城东路-解放路-皮市巷。
12#区块:四至边界为衢江路-之江路-望江东路-鲲鹏路-望潮路-富春路-近江西路-栖园弄-芭园弄-婺江路-钱江路。
13#区块:四至边界为望江东路-之江路-姚江路-钱江路。
14#区块:四至边界为紫花路-之江路-复兴路。
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存在城市主干路和城市次干路,且城市主干路和城市次干路两侧区域内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第一排建筑及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建筑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相对安静区。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存在城市主干路和城市次干路,且城市主干路和城市次干路两侧区域内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高于前排建筑或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时,将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相对安静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相对安静区以外的区域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安静区。
三、管控要求
上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点)附近的噪声污染主要分为三类,分别为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
(一)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要求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上城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二)交通运输噪声管控要求
1.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3.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三)社会生活噪声管控要求
1.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上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该方案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上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点)划分图
附件
上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点)划分图
1#区块(丁兰街道)
2#区块(丁兰街道)
3#区块(丁兰街道)
4#区块(九堡街道)
5#区块(九堡街道)
6#区块(笕桥街道、彭埠街道)
7#区块(彭埠街道)
8#区块(凯旋街道、四季青街道、彭埠街道)
9#区块(采荷街道、凯旋街道)
10#区块(四季青街道)
11#区块(小营街道)
12#区块(望江街道)
13#区块(紫阳街道)
14#区块(南星街道)
上政办函[2024]24号 (关于印发划定上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行)的通知)ASCD01-2024-0005.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