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水平,持续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为我区全面建设独具韵味的国际化现代化共同富裕典范城区提供坚强的经济保障,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组织体系,着力夯实经合社规范管理基础
(一)坚持党建引领。以党建为统领、以规范为基础,选优配强经合社党组织,坚持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履行经合社工作职责。明确将党建引领等条款纳入经合社章程,以制度化的形式全面赋实经合社党组织核心领导权和决策建议权。凡涉及经合社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必须先经本级党组织前置讨论研究,再由上级党组织审议批准,最后报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
(二)完善组织架构。作为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合社应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确保职责明确、制度上墙。股东大会作为经合社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股东组成,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别承担经合社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规范机构设置。围绕“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基本职能,明晰经合社发展集体经济主责;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部门,厘清工作职责,确保经合社日常有序运营;优化经合社岗位设置,根据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和服务对象情况,合理控制内部科室职数。
二、健全制度机制,扎实推进经合社稳健有序运作
(一)落实“三资”管理制度。加强经合社资金管理,落实集体资金竞争存放制度,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建立健全“统一账户管理,统一收支渠道,统一审批程序”的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平台,开展资产资源登记管理、经营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集体产权按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落实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做好审计报告等材料整理备案。
(二)健全利益分配机制。规范经合社收益分配行为,统一收益核算口径、严格收益分配比例、规范收益分配程序,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实现集体与股东利益共赢局面;坚持“有收益才有分配”的原则,经合社净收益应主要用于生产性投入和发展再生产,防止超支或透支分配。
(三)建立股权管理模式。做好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回头看”工作,深入推进股社分离改革;进一步明确经合社成员股东身份和相应股权,完善股权登记制度,编制股权清册,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经合社股权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股东的股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流转,也可质押融资。
三、完善监督体系,稳步提升经合社发展管理水平
(一)执行民主决策制度。经合社应充分认识加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凡涉及股东和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应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未经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决定的重大事项决议无效。
(二)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建立多样化信息公开渠道与监督平台,督促经合社利用居(村)务公开栏、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开经合社重大事项决策、财务收支、集体“三资”管理等群众关注的信息,做到全公开、真公开、常公开;充分发挥经合社监事会监督作用,有效规范财务公开程序和公开内容。
(三)强化财务审计监督。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按规定选取质量高、口碑好的审计公司对全区经合社开展审计工作,精准分析数据、全面查找问题,抓实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审计发现问题逐个销号、逐一整改;以财务审计为抓手,摸清经合社集体资产家底和实际管理情况,加强对经合社经济活动的监督力度,切实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落实工作保障,全面确保经合社管理提质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由区委区政府统筹全区力量,共同谋划推进经合社规范化建设、集体经济发展、村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区发改经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持续探索经合社规范发展的对策和途径;各街道切实担负起巩固发展集体经济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落实各项组织实施和保障工作。
(二)夯实人才队伍保障。加强经合社后备力量培养,积极将政治素质强、文化水平高、专业能力优的青年干部吸纳到经合社队伍;完善经合社工作人员选任、招聘机制,各街道负责对经合社班子成员开展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定期开展经合社领导班子成员专题培训,将党务知识、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内容纳入培训,持续提升经合社队伍综合管理能力。
(三)建立考核机制保障。完善区政府对街道、街道对经合社两个层面的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切实发挥考核对经合社发展导向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应坚持抽查与巡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经合社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督促纠正、限期整改。
本意见自2022年7月7日起正式实施,《杭州市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上政函〔2019〕78号)、《江干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江政办发〔2016〕19号)、《江干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江政办发〔201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江农办〔2010〕12号)、《江干区村社财会队伍管理办法(试行)》(江发改经信〔2020〕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三会”工作制度
2.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科室管理办法
3.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4.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5.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6.关于规范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
7.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8.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9.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10.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三会”工作制度
为理顺村级基层组织管理服务体系,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管理,保障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合社应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以下简称三会),严格落实“三会”工作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三会”工作职责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为经合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股东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使职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四)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股东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股东资格的有关事项;
(五)听取、审查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业承包租赁方案;
(七)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十)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一)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事项;
(十二)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经合社可以设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经股东大会授权行使职责。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可以行使上述除第十一条外的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
二、董事会
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由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全体股东和股东大会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三)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拟定集体土地承包经营、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等;
(四)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五)制定本社财务管理、民主决策管理和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六)拟定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七)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八)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九)拟定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方案;
(十)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方案;
(十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十二)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定、参与制定经合社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负责管理、考核经合社所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十四)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财务审计与整改、统计等工作,负责日常社务管理;
(十五)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三、监事会
监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股东和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主任或监事会成员代表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董事会的职责履行,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按规定履行民主理财职责,每月审核、公布本社财务;
(五)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七)其他应由监事会监督的事项。
附件2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科室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内部科室管理,推动经合社科学运营,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认识规范内部科室设置管理重要性
各街道、区直属单位、社区(村)及经合社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科学合理设置经合社内部科室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合理设置经合社内部科室,明晰经合社发展集体经济的主责,配备专人专职经合社的运行发展,着力减控非经营性社会事务,营造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环境,实现好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厘清经合社工作职责
根据上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的经合社,仍为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合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一)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职能。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我区经合社主要涉及10% 村级留用地、现有耕地、建设用地的开发与利用、开发项目的基建管理。
(二)资产经营与管理的职能。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种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我区各经合社主要涉及市场联合体管理、招商引资、物业管理、楼宇租赁管理。
(三)生产发展与服务的职能。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我区各经合社主要涉及工程招投标、经合社运营管理楼宇的设备维保、消防安全、治安管理、信访维稳、经合社的股东管理、党纪文宣、内勤外务等。
(四)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我区各经合社主要涉及“三资”管理、出纳会计、统计核算、审计、资产运营监管等。
三、规范经合社内部科室管理
经合社日常运行模式参考公司制企业,一般设置综合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部门名称、工作职责可参考设置如下:
综合管理部。负责经合社日常运转工作。职能定位为对内做好经合社的综合保障服务,对外做好宣传服务。具体职责包括党纪文宣、印鉴保管、股东管理、内勤外务等。
资产管理部。负责统筹加强经合社所属资产管理。职能定位为对已形成的经合社所属的各类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进行管理运营。具体职责包括招商引资、楼宇市场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签订、租金收缴。
工程管理部。负责统筹经合社建设项目的监管。职能定位为对经合社归属的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维护。具体职责包括工程招投标、基建管理、留用地开发管理、零星项目维护。
安全管理部。负责经合社管理范围内的平安建设、综合治理、维稳工作。职能定位为对经合社本部及归属经合社的楼宇场所,包括对外出租经营的场所安全管理。具体职责包括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网格化建设、特殊人群管理、信访调解。
财务管理部。负责经合社财务工作。职能定位为对经合社及下属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合法、合规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三资管理、出纳会计、统计核算、对下属企业审计、接受上级审计、有价单证管理、资产运营监督管理。
各经合社可根据经济规模、股东人数等实际情况设置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增设若干部门。
四、开展经合社内部科室设置指导
区发改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密切配合,加大对经合社内部科室设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各街道要明确各经合社内部科室设置的计划步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服务。各经合社要认真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社实际情况,梳理本社目前的组织架构、职能划分、人员配置,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科室,设置结果报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街道汇总后报区发改经信局。
五、加强对经合社内部科室设置管理工作领导
加强经合社内部科室设置管理是“股社分离”试点改革工作的进一步延伸拓展。经合社要以规范内部科室设置为契机,以经合社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为导向,强化发展集体经济的主责意识,加强集体“三资”管理,执行落实好各项经济管理制度。要将规范内部科室设置、强化经合社职责运行纳入街道、经合社的年度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深入研究经合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及时解决新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3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以下简称集体资金)管理,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
第三条 集体资金是指经合社所拥有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集体资金属于经合社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经合社代表其成员行使资金管理职责,向全体成员负责,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五条 集体资金管理应当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可以依法委托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经合社法律主体地位和经济责任不变,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
第六条 区发改经信局主管全区经合社集体资金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管办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集体资金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各街道负责辖区内集体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经合社财务实行计划管理。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包括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年终或项目完成后,编制年终或项目决算。
第八条 财务收入预算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专项收入等内容;财务支出预算主要包括经营支出、日常行政管理支出、专项支出等内容。
第九条 预算方案和决算结果须提交经合社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将预算方案和决算结果报街道。
第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确需追加、调整、增加预算的,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先经经合社班子成员会议讨论研究,再由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并将决议情况报街道。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经合社与居(村)委会实行账户分设、收支分离、分别记账、单独核算。集体资金须全额纳入经合社账户核算。
第十二条 每个经合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一个土地补偿费专户,用于日常经济往来和专项资金进出。
第十三条 经合社应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农〔2021〕121号)的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经合社非财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支票由经合社助理会计保管。支票预留财务印鉴实行支票专用鉴章管理,经合社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鉴章由经合社管理,支票专用鉴章由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五条 经合社应当建立现金、银行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账相等、账实相等。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经合社的各项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银行利息等,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指定账户予以核算。
第十七条 经合社各项收入一般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如确需用现金交易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经合社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账外账。
第十九条 经合社应切实加强应收款项管理,按季开展应收款项与经营合同核对清理,对各种拖欠款采取措施、确保足额清缴。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收回的欠款,应及时订立还款合同,明确期限和利息计付事宜,并报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因故需减免或确已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由经合社邀请街道商议,形成书面意见,并提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减免或核销。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经合社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及其他零星支出。治安联防、绿化环卫、保洁保序、公益设施建设、文教卫、民生保障等费用不应在经合社开支范围。
第二十一条 经合社现金开支应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工程款与费用开支1000元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经合社支出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限额审批和“联审联签”制度。日常支出5万元以下(含)的小额支出款项,由单位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款项,经班子成员集体审核会签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工程项目资金、土地补偿费等专项资金支出,由街道全程参与监督指导,并经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集体审核会签后支付。重大支出事项,事前应提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审批人自身经手的票据,应指定一名主要干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合社实行备用金制度,不得坐收坐支现金;推行村社公务卡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经合社要本着厉行节约原则,按照《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要求,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严禁违反规定超标准或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严禁行政性公务招待,严格控制公益事务和商务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不得超标准列支办公会务费、培训费、差旅费、报刊订阅费等。不得以会费、赞助费、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第二十五条 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严禁利用集体资金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经合社债务的控制与化解,严防不切实际地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垫交费用。确需举债的,提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街道全程参与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经合社应在实现收益的前提下进行年度收益分配。负债较多、资金运转困难的,原则上不进行分配,所得收入应首先偿还债务。
第二十八条 集体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收支单独核算、专项审计。经合社可适当分配土地补偿费用于成员的生活补助,但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扣除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土地承包权益补偿两项后余额的40%。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进行规范管理,支付款项时必须附有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确认的工程结算审价书。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不得擅自提前或超比例支付,工程发票必须由施工单位开具全额的统一税务发票。
第六章 投资理财
第三十条 经合社存量资金应按照公开、竞争、效益、安全的原则实行竞争性存放,以定期存款为主要方式。
第三十一条 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一般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可以由各经合社自行实施或街道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应以资金收益率为标的,根据资金存放期限报价,并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单位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投标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和经济发展贡献度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应将招投标方案(包括招标规模、期限、方式、最低利率等)提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街道监督指导下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中标银行一般不超过两家。参与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不得少于拟存放银行数量的3倍,且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
第三十五条 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协议周期内,定期存款期限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到期后,经合社应按照约定及时将存款本金、利息足额划回。
第三十六条 经合社出资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须提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投资项目实行单独核算,项目资金使用须由经合社负责人联合审批。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合社各项支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严禁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凭证入账。
第三十八条 经合社财务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杭州市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街道统一格式的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资金、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社会捐赠款、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项。
第四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补助金及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政策性兑现资金等支付业务。
第四十一条 原始凭证应符合“三章六有”要求,并同时具备税务监制章(财政部门监制章)、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经办人签章,有交款单位、时间、内容、数量金额、经手人、证明人等记载事项。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由经合社助理会计向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申领,并建立领、用、存制度,定期核销。
第四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票据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第四十四条 经合社助理会计、监事会及街道集中办公领导小组、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须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对不符合制度规定、手续不完备或未经监事会审核盖章的收支凭证应予以退回。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集体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均应按规定提经股东(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形成后不得随意更改。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决定的重大事项决议无效。
第四十六条 经合社资金管理严格实行定期公开制度。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公布收支实施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重大经济事项或十分之一以上成员、监事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随时公开。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集体资金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每月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对集体资金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等提出整改意见。每年应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集体资金的审计监督,对经合社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实施一年一审。对土地补偿费、集体重大项目资金等进行重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九条 完善区、街道、经合社三级财务监管网络,实现财务数据实时传递、查询与监控。加强财务数据分析和运用,提高财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时效性、联动性。
第五十条 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和经合社助理会计实行持证上岗。各街道应保障代理会计、助理会计人员队伍稳定,加强岗位管理和业务培训力度。
第五十一条 各街道应落实至少1名中层干部担任专职农经管理人员,并按每2-4个经合社1名代理会计的标准配备代理会计,切实保障并逐步提高其工资待遇,建立与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工作年限、工作量等相挂钩的薪酬考评体系。各经合社要保障财会人员享有稳定的待遇和补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组织、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代理会计和助理会计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
第五十三条 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妥善保管各项会计资料,做到内容齐全、归档及时、装订成册、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数字化会计档案要定期备份,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至两个不同地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区级部门、街道、经合社等单位或个人有违反集体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和问题的,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各街道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办法未能明确的相关管理标准,并切实加强对辖区经合社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附件4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撤村建居社区、行政村)(以下简称村社)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村社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民主管理原则。凡涉及村社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决定集体资产的租赁、合作、转让等经营行为。
(二)审计监督原则。村社决定集体资产租赁、合作、转让等重大经营事项,街道全程参与监督指导。街道应定期对村社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事务公开原则。村社必须将集体资产租赁、合作、转让等内容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接受全体股东监督。
二、登记管理
凡属村社集体的资产,包括依法拥有、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供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均应进行登记管理。
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由村社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采取数字化和账本式管理方式。村社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如实更新集体资产增减变动信息。集体资产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规格型号、数量、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已提折旧额和净值。经营性集体资产还应登记经营者、经营期限、租赁金额等内容。
新建已竣工的集体资产项目,应及时交付使用和办理权证,确保集体资产合法性。各类权证由村社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村社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确保集体资产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
在集体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资产增减、报损、赠受等变动情况的,由村社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报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如属重大集体资产变动的,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经营管理
村社租赁、合作、转让、处置集体资产应采用公开拍卖、公开招投标、公开招租的方式,可统一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
村社在合作、转让、处置集体资产时,应当提前开展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村社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应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
村社在决定集体资产经营事项时,应当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明确集体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经营条件、价格以及是否采用招、拍、挂等方式。
村社在确定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后,应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可以在原集体资产经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发布。
集体资产交易应严格按照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开展。待中标人确定后,村社应将中标结果在社(居、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合同管理
任何集体资产经营行为都必须签订规范的经营合同。签订集体资产经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坚持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股东的利益。
合同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确因特殊情况需超过10年的,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村社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应分执合同,并报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经营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涉及合同签订年限、合同金额、标的物面积等重大合同内容变更的,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资产经营合同应按编号装订成册,由村社档案室负责管理。
五、财务管理
村社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每年对集体资产进行盘点,对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应注明原因,并按相关程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集体资产经营实行先缴经营费用、后经营使用的方式。对年缴纳款项较大的,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可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一般每年不超过4期,以确保经营收入按时足额到位。
集体资产经营收入必须及时、全额收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隐瞒和私分。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收缴经营收入或需减免经营收入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收缴集体资产经营收入时,必须由村社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统一收款凭证,并按要求填写完整的经营起止日期。对集体资产经营收入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制度,并按照财务公开制度规定逐月逐笔公布,自觉接受全体股东监督。所有经营性集体资产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按期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制度。相关街道和村社应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程理事、按制度办事,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定期组织检查。区发改经信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应定期对村社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加大考核监督力度。
(三)加强指导督促。区发改经信局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应加强对村社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对违反本意见的,及时督促整改;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5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产权交易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秩序,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上市办〔2003〕7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 号)以及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和产权交易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撤村建居社区、行政村)(以下简称村社)从事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是指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流出主体(以下简称出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设立的专门交易机构发布集体产权流转信息,公开挂牌流转村社集体产权的交易行为。
交易内容包括:
(一)村社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村社集体房屋租赁;
(三)村社集体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产权转让与买卖;
(四)其他应依法交易的村社集体的相关资产资源衍生权(包括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五)纳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其他村社集体产权。
本办法所指的村社集体产权是指纳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村社集体产权。未纳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参照区级产权交易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交易双方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产权交易活动。
第五条 本区所辖的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均应当在设立的专门平台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双方应当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村社集体产权进平台交易事项均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定。
如涉及以下产权交易行为的,应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作出决定:
1.集体所有的房屋、设备等所有权转让;
2.较大面积、规模或价值集体物权的使用权出租、转让;
3.村社集体的相关资产资源衍生权转让。
第七条 村社是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实施主体,负责收集整理村社集体产权交易信息、上报有关交易材料、建立交易档案、协调股东关系等工作。
第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对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全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工作;
(二)指导、综合协调区有关部门、街道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工作;
(三)指导区级及以下交易平台完成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工作。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发改经信局)是全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订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
(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街道、股份经合社规范开展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工作;
(三)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各街道负责对辖区内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重点做好本辖区内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和项目审核。
区纪委、监委、住建、财政、审计、市场监管、规资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区级平台,承担产权交易平台服务职能。
第二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网上竞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 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标的评估。
(二)申请核准。
(三)信息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组织交易。
(六)成交公示。
(七)交易确认。
(八)合同签订及备案。
(九)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出让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交易申请材料;
(二)标的物权属证明;
(三)评估报告;
(四)董事会决议(如涉及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重大产权交易行为,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出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确保真实、有效、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及时补齐。
第三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出让方应当做好村社集体产权处置的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决议。
标的物评估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确认,作为确定村社集体产权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
交易挂牌价应由董事会提出并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村社集体产权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村社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级及以上相关媒体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出让方在信息发布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交易信息内容的,可以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补充公告;变更涉及实质性内容调整的,信息发布时间相应延长。涉及答疑内容的,由中介机构会同出让方确认后,可以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成交信息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级及以上媒体予以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满,无质疑投诉的,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后,在交易文件有效期内与出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第十六条 村社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符合交易中止、终止和无效情形的,参照区级产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村社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交易目录规定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标的,未进入平台交易;
(二)操纵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三)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四)出让方采用拆分标的物、降低标的物价值与数量等规避本办法或相关规定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区公管办、区发改经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出让方、受让方及相关中介机构在村社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区公管办、区发改经信局依法进行处理;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在村社集体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批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村社集体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6
关于规范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收益分配行为,促进经合社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实现集体与股东利益共赢局面,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规范经合社年终收益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有收益才分配”的原则
经合社股东红利分配指的是收益分配,在实现收益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分配,没有收益不能进行分配。对原有集体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自然升值以及转化成货币资产的,不得列入收益分配范围;上级补助款也不得列入收益分配范围;不得举债分配。
经合社净收益主要用于生产性投入和发展再生产,防止超支或透支分红;对负债较多、资金运转困难的经合社,原则上不实行分红,所得收入首先偿还债务。
二、统一收益核算口径
经合社年度收益是指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差额。总收入指的是可分配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总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农业发展支出、其他支出等。年度收益经财务核算后形成可分配收益,再进行各项分配。
三、按规定计提有关费用
经合社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开展规范财务操作,准确进行财务核算,按期计提折旧和费用摊销。不得不计提或少提折旧;不得不摊销或少摊销费用。
四、严格收益分配比例
经合社收益分配要严格按本经合社章程实施,正确处理好集体、股东二者关系,既要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又要兼顾股东个人利益。农村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公共开支。
五、规范收益分配程序
经合社收益分配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编制财务决算书。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对经合社进行年度收益核算,并编制财务决算书,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核定确认。
(二)制定收益分配初步方案。董事会根据财务决算书进行讨论,提出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比例及股东红利分配额度,编制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收益分配初步方案要提交监事会进行审核。
(三)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方案。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议,以签字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四)上报街道备案。经合社将经表决通过的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书面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备案;
(五)实施分配并公示分配结果。报街道备案后方能实施收益分配,同时对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收益分配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公示,接受广大股东监督。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管理。相关街道应切实加强经合社收益分配管理,落实分管领导和组织机构做好指导服务;健全村级集体资产监管网络,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强化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充分发挥股东代表和监事会的民主决策和监督作用。
(二)完善考核内容。相关街道要把经合社收益分配执行情况列入对各经合社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规分配的各级干部,应严格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坚决予以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相关街道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指导各经合社积极落实本意见相关内容,引导各级干部和广大股东正确处理好分配与发展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附件7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股权管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经合社有序运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经合社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合社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负责本社股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股东身份和相应的股权,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四条 经合社股权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股东的股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流转,也可质押融资。
第五条 股权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包括有偿转让、股权赠与、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须在本经合社内部进行,建议一次性全额转让给同一受让方。
第六条 股权被继承、转让后,被继承人和出让方的股东资格予以注销,继承人、受让方登记为股东。
第七条 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经合社股权总数的3%。
第二章 股权登记
第八条 经合社应当建立股权登记制度,并以人(户)为单位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九条 经合社应当编制股权清册,记载股东、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经合社应当及时登记股权红利分配、继承、流转及股权变动情况,并定期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经合社的股东及其股权等信息,应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平台上予以记载。
股东股权发生变更的,经合社应当及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股权流转协议、公证文书、质押合同等相关材料应提交经合社。
第三章 股 东
第十三条 凡持有经合社股权,取得本经合社核发的股权证书,并承认其章程的人员为股东。
第十四条 经合社股东分社员股东和一般股东:
社员股东是指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取得原始人口股的股东。
一般股东是指改革后通过细则、章程的完善酌情予以享受部分股权的股东和改革后通过股权流转取得股份的股东。
第十五条 一般股东通过股权流转所持有股份总额达到当年度社员股东人均持股份额时,由当事人提出,经董事会审核后,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转为社员股东。
第十六条 社员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照持股比例享有经合社收益分配等经济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一般股东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仅按照持股比例享有经合社收益分配等经济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章 股权继承
第十七条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持有的经合社股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股权继承手续一般在被继承人死亡后3个月内向经合社申请办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故股东的股权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经合社申请办理。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股份分配由经合社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第十八条 股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未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顺序继承;未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持有的股权归经合社所有。
第十九条 股权继承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所有继承人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股权证书、身份证明、遗嘱或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相关材料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要求继承的书面申请;
(二)董事会对继承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审核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相关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暂停办理,该股权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股份分配由经合社代管,直至相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通过司法程序确定股权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三)董事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登记或变更股权证书,注销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
第五章 股权赠与
第二十条 股权赠与是股东将股权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股权赠与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赠与人持股权赠与意向协议和股权证所载明全体股东签名确认书(单个股东依法允许赠与除外)和赠与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董事会对赠与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审核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公示10个工作日。
(三)赠与双方签订《股权赠与协议》。
(四)赠与双方持董事会同意决定书、《股权赠与协议》办理股权证书变更手续。
第六章 股权有偿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权有偿转让是指经合社股东把股权有偿出让给他人的行为。包括两种方式:
(一)集体赎回,是指经合社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经合社,由经合社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二)内部转让,是指经合社股东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经合社其他成员。
股权有偿转让双方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限制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法人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夫妻一方股权转让,须征得配偶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经合社流动资金占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近三年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达百分之五以上时,方可开展集体赎回。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赎回资金从本经合社公积公益金中列支,每股赎回价格以上年度末账面净资产为基础,由股东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定。
第二十五条 股权集体赎回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股东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董事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审核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公示10个工作日;
(三)董事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股权内部转让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转让双方持股权证书、身份证明等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书面说明转让原因、方式、份额等情况;
(二)董事会对转让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审核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相关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暂停办理;
(三)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双方的姓名、住所、转让份额、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权利义务关系;
(四)转让双方持相关文书到经合社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出让股权的股东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股权转让信息或进行交易。
第七章 股权质押
第二十八条 根据当地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股东可用其持有的经合社股权申请质押融资。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必须经股权证所载明的全部股东签名确认(单个股东依法允许质押除外),并经董事会同意。
第三十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股权必须为实施静态管理的股权。
第三十一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股权评估,可由借贷双方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股权质押登记部门为村经合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身份证明;
(二)质押登记申请书;
(三)股权证书;
(四)经合社同意股权质押证明;
(五)质押合同;
(六)质押清单;
(七)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押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经合社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押权实现、质押权人放弃质押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押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质押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拍卖所质押股权,以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变卖、拍卖质押股权限于本经合社内部,相关经合社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经合社有权优先回购质押权人的股权。
第八章 权证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合社应落实专人负责股权证日常管理,主要办理:
(一)股权流转后的股权证变更;
(二)股权证遗失或毁损后的股权证补(换)发;
(三)其他情况的股权证变更、注销。
股权证变更、补(换)发和注销后,应及时调整股权清册,同时将变更、注销情况报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并做好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将变动信息录入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股东应妥善保管好股权证书,若遗失、毁损,应向经合社申请补(换)发。补发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董事会对补发申请进行审核,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持董事会同意决定书办理股权证补(换)发,在补(换)发的股权证书上加盖补(换)发印章。
第三十八条 经合社名称变更时,股权证应进行换发或变更。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区、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按照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
(二)当事人或者与股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区、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终止转让书面申请,并经核实的;
(三)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依法不得进行转让的;
(四)股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终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当事人双方权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区、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街道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指导经合社将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纳入章程。
第四十三条 继承、转让以外的其他股权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对股权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8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重大事项
民主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民主管理,保障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经合社实际,特制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大会是经合社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二、经合社可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经股东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三、凡涉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应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民主决策。
四、应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经合社章程的修订;
(二)本社发展规划、村社建设规划、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经合社换届选举委员会名单、新一届股东代表选举办法、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办法;选举、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
(五)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六)股东资格条件及股东资格的确定、保留、丧失;
(七)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评估、产权界定结果;
(八)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所属单位资产的拍卖、入股、转让方案;
(九)10%留用地开发方式、合作方案等重大投资事项;
(十)房屋、厂房、商铺、土地等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发包、出让方案,经营收入的减免、延期缴纳;
(十一)工程项目建设的安排、经费筹集、招投标方案;
(十二)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
(十三)集体举债和集体资金的理财、投资、出借;
(十四)上级规定额度以上大额资金使用和预算外支出;
(十五)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案;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方案;
(十六)收益分配、亏损弥补、公益福利、资产提留等方案;
(十七)财务委托管理、财务公开方案和内部控制制度;
(十八)坏账、呆账、不良资产的核销;集体资产的增减、报损、赠受等变动;
(十九)股东转让出资方案;增加或减少本社注册资本;
(二十)涉及股东和集体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经合社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事项须由股东大会决议。
五、股东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股东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股东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六、经股东(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载明决议事项、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应到会人数、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表决人员应当分别在“赞成”、“不赞成”、“弃权”栏签名。表决人员签名栏应当与决议事项同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相关资料应按“一事一卷”归档管理、长期保存。
七、股东(代表)大会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个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八、股东(代表)大会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重新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九、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
十、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决定的重大事项决议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决策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司法处理。
各经合社要充分认识加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执行好相关制度和规定。各街道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附件9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集体经济审计,规范村社集体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好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和股东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47号令),进一步加强村社集体经济审计,对村社集体资产和经济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大力推进村社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股东群众的物质权益和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村社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审计对象
我区实行村社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是全区行政村、撤村建居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审计方式
审计采取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以街道为单位,统一收齐各村社会计资料,集中在街道实施审计。根据需要,可进村社实施就地审计。集中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经济疑问的,则必须实施就地审计。开展审计活动可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审计。
四、审计内容
村社财务收支审计每年一审;村社班子换届期间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换届审计),根据实际,对发生的重大基建项目、土地征用补偿费、信访反映突出问题和村社主要负责人届中离任等即时进行专项审计。
(一)财务收支审计
1.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对照区、街道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3.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重点是预算执行力、超预算民主决策情况);
4.资产、负债变动情况(重点反映当年资产清理、应收款清缴、负债增减的情况);
5.收益分配情况(重点反映股份分红、当年盈亏情况);
6.可分配收入、专项收入(重点反映可分配收入、专项收入明细,各项合同兑现的执行情况,集体资产的出租是否进平台交易,到期合同的续签程序和重新招投标情况);
7.支出情况(重点反映非生产性开支、专项资金使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重大资金使用情况);
8.财务公开情况;
9.建设项目财务运行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经济责任审计
1.各项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专项资金和专项物资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3.集体资产的出租、出售、转让、参股或承包等决策、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4.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及经济效益情况;
5.债权、债务的形成、化解及管理情况;
6.收益分配、集体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7.执行财经法规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8.10%留用地指标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租赁、参股、拍卖等情况;
9.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造价审计和财务竣工决算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专项审计
1.村社集体资产处置。村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2.债权、债务管理。村社举债和出借资金是否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到期的债权债务是否及时处置等。
3.承包、出租和基建。土地、集体资产和10%留用地指标等资产的发包、租赁、参股、拍卖等方式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公开招标,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出租合同,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情况。
4.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根据实际情况,对街道和社员股东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五、审计步骤
(一)审计前期
1.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及方案,成立审计工作组,组织实施审计具体事项。
2.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
(二)审计过程
1.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
2.实施审计后,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村社的意见,经济责任还应征求被审计村社领导干部本人意见。被审计村社或被审计村社领导干部本人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工作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复查。
3.起草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应当予以处理、处罚的,还应提出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经区负责审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三)审计后期
1.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情况进行检查。
2.除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外,审计结果应报相应街道,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整改。
3.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归集相关资料,整理立卷,存档备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发改经信局应加强村社集体经济审计力量,配足配强村社集体经济审计专门人员,负责村社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各有关街道要加强对村社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领导,充实工作力量,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村社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二)强化工作合力。村社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区发改经信局要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工作;区审计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区财政局每年安排村社集体经济审计专项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三)严肃工作纪律。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审计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提出处理建议和审计决定时,应积极听取群众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审计反馈问题督促整改力度,对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等违规违纪情况的,应及时做好线索传递和移送工作。
附件10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队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社财会队伍管理,提升村社财会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辖区内股份经济合作社(行政村、撤村建居社区)(以下简称村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村社财会队伍监督指导,监督指导辖区内财会人员聘用、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村社配合街道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发改经信局作为集体经济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财会队伍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村社财会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村社的财务收支业务,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有关备查簿,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和其他票据;编制、审核财务票据;按月向街道集体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原始凭证;编制村社财务计划,定期进行财务公开;做好资产运营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六条 村社财会人员应参与财务计划编制、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资金筹集使用保管等活动;参与村社集体工程项目管理、经济合同签订及款项收缴、下属单位财务的检查指导,提高财会人员在本村社经济管理活动的参与度。
第七条 村社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检举揭发违反财务制度问题。
第八条 村社财会人员是村社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参与者,财务管理是财会人员的主业。应专职专人,避免身兼数职,确保财会人员主要精力用于村社财务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细化村社财会人员职责和责任清单,确保财会人员职责清、任务明,履职有据、问责有源。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十条 村社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二)新聘用的财会人员年龄原则上应控制在35周岁(含)以内;
(三)熟悉会计业务,熟练操作财务软件,具有财会专业大专及以上文凭,并持有会计专业资格证书,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经验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聘用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在个人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开展资格审查、理论知识考试及面试,根据综合考察结果确定聘用人选。
(一)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人员可到街道办事处报名,街道办事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选;
(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符合资格人员考试(笔试面试);
(三)街道办事处根据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确定聘用人选,进行公示,由村社聘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为本村社财会人员:
(一)本村社干部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为:父母、夫妻、子女关系);
(二)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职人员;
(三)在本村社董、监两会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为:父母、夫妻、子女关系);
(四)因违反财经纪律曾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人员。
第十三条 选拔聘用应在招聘公告公示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对确定聘用人选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聘用。
第十五条 新聘任财会人员应通过1-3个月的试用期,合格者录用,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财会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要求、享有的权利及报酬待遇。
第十六条 在任村社财务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特殊情况需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村社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解聘: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履行职责、工作拖拉推诿,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的;
(三)因其未按预算和相关规定的支出,造成资金无法追回的;
(四)收入不入账,挪用、占用公款公物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借款、贷款用于村社集体不合理支出或以外的支出的;
(六)连续3次或三年内累计6次不按规定进行报账、公开财务的;
(七)村社配合街道办事处对财会人员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八)发生其他财务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失职的。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落实专人,由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负责村社财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培训。定期组织开展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提升,确保财会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24学时。
(二)检查。组织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开展检查,通过盘点库存现金、检查公开栏、各类台账账本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村社财会人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督促村社财会人员做好本职工作。
(三)学习。组织村社财会人员在每月集中办公日开展业务知识、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方面学习交流。
第十九条 对村社财会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因事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因事暂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村社财会人员工作调动、轮岗或者因故离职,都必须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得调动、轮岗或者离职。办理交接手续时,由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村社负责人在场监交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街道应当保障村社财会人员的正当权益,支持和保障村社财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建立村社财会人员报酬保障机制,落实基本报酬和养老保险,明确财会人员报酬来源与标准。
村社财会人员的报酬发放标准由各村社根据本社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街道年终考核结果,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街道办事处同意,多项兼职的要求从高不从低。
第二十二条 村社应落实财会人员日常管理,督促村社财会人员做好本职工作,对违反财务规定和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如实反映情况,并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发改经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队伍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