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调委会委员,以及调委会根据需要聘任的从事调解工作、在区司法局登记备案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的调解员。

(三)本办法所称“以奖代补”,是指根据调解纠纷的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和实际工作成效,确定标准予以奖励。

(四)坚持“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对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进行奖励。

二、“以奖代补”发放标准

(一)按照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四类分档计奖,补贴案件必须为调解成功并已经履行完毕的纠纷案件。

1.简易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赔偿金额不满3万元以及其他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每件奖励10元;有人民调解案卷材料,每件奖励50元。

2.一般纠纷:分家析产、财产继承、合同纠纷,涉及公民间征收补偿分配纠纷,因治安案件引发的轻微伤纠纷,涉及5人以上不满10人的劳资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一般纠纷,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以及其他案情比较复杂的民事纠纷,每件奖励200元。

3.疑难复杂纠纷: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有群体性上访或械斗倾向的纠纷,有民事转刑事倾向的纠纷,涉法、涉诉纠纷,10 人以上群体性劳资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疑难纠纷,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及其他疑难复杂的纠纷,每件奖励400元;发生人员伤亡,赔偿金额在8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纠纷,每件奖励1000元。

4.重特大矛盾纠纷:赔偿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纠纷,每件奖励2000元;涉及群死群伤的纠纷,每件奖励6000元;群体性上访的或涉法涉诉的信访积案,每件奖励10000元;省、市、区领导批示的以及其他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经专案专报,每件奖励20000元。

5.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及典型案件,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二)各调委会要建立纠纷登记簿,对受理调解的纠纷,做到一案一登记。调解纠纷做到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协议制作规范、材料及时归档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对调处成功且协议履行完毕的纠纷,未规范制作案卷的,降低一个档次奖励;未形成书面调解材料或未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的,不予奖励。

1.简易类纠纷,口头调解要求登记调解编号、日期、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纠纷主要事实、调解结果、调解员姓名;书面调解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或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调解协议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2.一般类及以上纠纷,要求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调解案卷具体包括调解申请书或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调查记录、证据材料、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履行凭证、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及卷宗情况说明等材料。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在职行政及事业编制人员调解的纠纷案件;

2.已被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列入奖励范围的纠纷案件;

3.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纠纷案件;

4.其他经区司法局审核认定不予奖励的纠纷案件。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行每季考核兑现。原则上不得延迟申报。

1.司法所对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填报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审批表、明细表,汇总统计后报至区司法局。

2.区司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一定比例通过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抽查。经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意见,再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由区司法局参照上年度调解案件统计数据编报当年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三)各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加大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的投入。

(四)人民调解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侵占或挪用。经费使用接受财政、纪检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二)本办法自2022年7月16日起施行。原《上城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使用办法》(上政办函〔2019〕27号)同时废止。

上政办函[2022]28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SCD01-2022-00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