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拟修订出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10日,共7个工作日。
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77号西15楼 上城区司法局(封面注明:“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二)电话:联系人 应林燕(0571-86799757)
感谢您对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
附件:《杭州市上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上城区司法局
2022年4月26日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指本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调委会委员,以及调委会根据需要聘任的从事调解工作、在区司法局登记备案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的调解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奖代补”,是指根据调解纠纷的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和实际工作成效,确定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 坚持“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对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实行分类计奖制度。
(一)简易类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下以及其他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执不大的民事纠纷。口头调解成功并规范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10元;书面调解成功仅有简单的人民调解案卷材料,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50元。
(二)一般类矛盾纠纷:
分家析产、财产继承、合同纠纷,涉及公民间征收补偿分配纠纷,因治安案件引发的轻微伤纠纷,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劳资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一般纠纷,赔偿标的在3 -30万元的民事纠纷以及其他案情比较复杂的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有规范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200元。
(三)疑难复杂类纠纷:
1.因征用拆迁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有群体性上访或械斗倾向的纠纷,有民事转刑事倾向的纠纷,涉法、涉诉纠纷,10 人以上群体性劳资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疑难纠纷,赔偿金额在30-80万及其他疑难复杂的纠纷。调解成功并有规范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400元;
2.发生人员伤亡,赔偿金额在80万元-150万元的纠纷,调解成功并有规范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1000元。
(四)重特大类矛盾纠纷:
1.赔偿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纠纷。调解成功并有规范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2000元;
2.涉及群死群伤的纠纷,调解成功并有规范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6000元;
3.群体性上访的或涉法涉诉的信访积案,调解成功并有规范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10000元;
4.省、市、区领导批示的以及其他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特大或十分疑难复杂纠纷案件,专案专报并调解成功、制作完整规范调解卷宗,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20000元。
(五)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及典型案件,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各调委会要建立纠纷登记簿,对受理调解的纠纷,做到一案一登记。调解纠纷做到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协议制作规范、材料及时归档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对调处成功的纠纷,协议履行完毕但未规范制作案卷的,降低一个档次奖励;协议履行完毕但未形成书面调解材料的,不予奖励。
(一)简易类纠纷,口头调解要求登记调解编号、日期、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纠纷主要事实、调解结果、调解员姓名;书面调解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或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调解协议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二)一般类及以上纠纷,要求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调解案卷具体包括调解申请书或受理登记表、调解调查记录、调解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协议履行凭证、调解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及卷宗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行每季考核兑现。原则上不得延迟申报。
(一)司法所对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填报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审批表、明细表,汇总统计后报至区司法局。
(二)区司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一定比例通过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抽查。经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意见,再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在职行政及事业编制人员调解的纠纷案件;
(二)已被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列入奖励范围的纠纷案件;
(三)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纠纷案件;
(四)其他经区司法局审核认定不予奖励的纠纷案件。
第十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由区司法局参照上年度调解案件统计数据编报当年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各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加大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的投入。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侵占或挪用。经费使用接受财政、纪检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