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民生政策目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城区民生政策目录
第一章 社会救助
第一条 困难救助
1.设立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对审批有效期内的困难家庭,持证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在各类救助或报销后,按困难类别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对街道、社区(村)级困难家庭,按医疗费、学费刚性支出后其困难程度,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含);对因遭遇意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视生活困难程度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
2.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持证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残疾人。
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其他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
3.本区户籍的持证残疾人,符合补贴条件的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种情况,对于居家护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分别补贴500元、250元和125元;听力、言语一、二级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入住全日制托养或医疗机构连续护理六个月以上的残疾人,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的护理补贴;其他完全不能自理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1.14万元的护理补贴,基本不能自理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9000元的护理补贴;部分不能自理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护理补贴。补贴标准将根据省市政策的变动作相应调整。凡是省市规定,不能享受两项补贴的情形,按照省市文件执行。
4.本区户籍的持证残疾人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故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在享受各类救助后,视困难情形予以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残联救助。
5.本区户籍的持证残疾人可享受首次残疾鉴定费用补助,并自领证次月起享受每人每月50元的残疾人津贴。
6.每年特殊时段开展“阳光行动”。在元旦春节、高温时段对本区户籍且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持证残疾人进行慰问,每人每次500元,一年不超过2次;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对本区户籍的0-14周岁持证残疾儿童进行慰问,每人300元。
7.对我区经交警部门登记上牌的持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给予每月每车80元的车辆维修、保险、燃油费补贴;对“重改轻”或放弃购买新车的原重度残疾人车主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家属陪护交通补贴。
第二条 医疗救助
1.上城区户籍且常住本辖区,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加本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西湖益联保),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救助。
2.上城区户籍(且常住上城区),49周岁(含)以上失独家庭父母,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结算基础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00元的门诊医疗补助。
3.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当年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不含自理、自费)部分,在依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民政等有关部门医疗困难救助后,剩余部分可再分段享受残联医疗困难救助。
4.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患病住院治疗的,可享受每年一次300元的住院慰问金(享受机构托养补助期间发生的住院除外)。
5.本区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本区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市级以上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或治疗的,按照省市政策规定给予补助。省市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6.本区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本区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1周岁至6周岁的听力、多重残疾(含听力残疾类型)儿童安装人工耳蜗和已安装人工耳蜗8年以上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家庭的残疾儿童升级体外处理机的,按照省市政策规定给予补助。省市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7.本区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本区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评定表》的肢体、多重残疾(含有肢体残疾类型)人接受肢体矫治手术的,按照省市政策规定给予补助。省市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8.本区户籍的持证肢体残疾人接受髋、膝关节置换手术的,给予每例最高1万元补助。省市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9.本区户籍的持证残疾人有辅助器具需求且符合适配条件的,按照省市政策规定给予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或补贴。省市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10.本区户籍的持证残疾人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每例给予最高800元的补贴。
11.对持有《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区户籍精神障碍患者,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在医保结算的基础上享受全额保障,住院治疗的再给予住院自理自负费用最高2000元的救助。其他本区户籍或在本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服药救助。
12.开展“重度残疾人康复进家庭”精准康复服务。对实际居住在本区的辖区户籍持证重度残疾人,与家庭医生签约后,经评估有康复需求的,给予相应的家庭康复服务。
13.对已纳入我区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的人员(不含支援外地建设回杭定居人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互助救济补助金额后)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救助标准为:患规定病种疾病人员,以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自付医疗费为基数(扣除医疗救助资金),自付医疗费在1-1.5万元(不含)的,补助1000元;自付医疗费在1.5-2万元(不含)的,补助1500元;自付医疗费在2-2.5万元(不含)的,补助2000元;自付医疗费在2.5万元以上的,补助2500元;患非规定病种疾病人员以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住院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自付医疗费为基数(扣除医疗救助资金),自付医疗费在1-2.5万元(不含)的,补助500元;自付医疗费在2.5万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元。
第三条 参保补助
1.对上城区户籍,独生子女在14周岁(含)以内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户每年给予购买10元的独生子女家庭平安保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再生育的,不再给予独生子女家庭平安保险补助。
2.为本区户籍的持证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投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3.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分类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15年。
4.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分类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20年。
第四条 教育补助
1.本区户籍的持证残疾学生或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残疾人子女在规定学业年限内,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段的,每学年分别给予2000元、600元、1000元和2000元补助;就读全日制公办大专、本科院校及以上的,对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每学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其他残疾人子女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段的,每学年分别给予1000元、300元、500元和1000元补助;就读全日制公办大专、本科院校及以上的,对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每学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2.本区户籍的持证残疾人参加成人教育获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学费按实一次性报销,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五条 鼓励提高技能素养
1.凡本区被征地和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农村劳动力,新参加成人大专、本科和以上学历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毕业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00、2000、2500元补助。
2.凡本区被征地和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农村劳动力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并取得大专、本科和以上学历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1200、1500元补助。
3.鼓励本区登记失业人员自行参加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实现稳定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就业资助。
4.鼓励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对有完善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且高技能人才占总职工数比例或绝对数较高的企业,认定为“上城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5.鼓励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开展上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工作。对认定为省、市、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10万、6万、3万元;在考核中被认定为优秀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资助。
6.企事业单位引进杭州市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优胜奖的获奖选手及参赛选手,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市级奖励50%配套资金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引才资助。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及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7.实施首席技师培养计划。每年遴选一批“上城区首席技师”,给予每人3万元资助;评选为“杭州市首席技师”的,给予5万元资助;评选为“浙江省首席技师”的,给予6万元资助。
8.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人员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9.对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的企业、学校按照培养高技能人才数给予每人200元奖励。对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在岗转岗技能培训及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养人数给予每人200元培训奖励。
10.为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下同)的持证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等级(资格)证书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竞赛或以训代赛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师带徒项目、符合创建标准的就业实训基地,按照省市政策给予分类补助。
第六条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持《上城区就业援助卡》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网上创业认定、创办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和每人每月300元社保补贴。
2.本区户籍经认定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首次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网上创业认定、创办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
3.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市、区认定)、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进入经认定的区级创业陪跑空间创业的,3年内可享受50平方米以内的园内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天,由区、街道按照1:1比例匹配。
4.凡组织失业妇女居家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经区妇联认定,按就业人数给予组织者每年1—5万元补贴,给予居家就业妇女工资额20%的补贴。
5.对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效《就业创业证》,合法从事各领域、各形式自主创业并实际创业满6个月以上的持证残疾人,根据创业资金投入和实际运营情况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同一自主创业者,6年内(含6年)不得重复享受该开办费补贴。对申请创业资金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额5%的年利率贴息(贷款额度控制在30万以内)。
6.鼓励残疾人电商文创就业创业。对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内从事居家网络就业、网商创业的持证残疾人,本区注册、安置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符合残疾人电商文创实训基地和孵化园建设标准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附设机构,组织或参加残疾人文化创意办展和作品出版的独立法人单位和残疾人,按照省市政策给予分类补助。
第七条 企业用工补贴
1.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上城区就业援助卡》人员,办理就业登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3000元用工补贴,其中招用被征地和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5000元用工补贴。
2.对本区注册、依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不含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按照省市政策给予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1.区级安排200个公益性岗位,按每人每月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60%给予承接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经费由区财政、街道按1:1比例匹配。
2.开发公益性岗位及时帮助吸纳安置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除享受市补贴外,区财政每人每月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给予承接单位管理服务补贴和其他补贴,确保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待遇。
第九条 创业陪跑空间
1.对我区范围内经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陪跑空间,除享受市财政每年5-10万元补贴外,给予主办方每年1—2万元补贴。创业陪跑空间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创业就业服务的,每年给予3万元运作经费补贴。
2.各街道、社区(村)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创业苑”、“创业角”等“一园多点”形式创建创业园,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按规模给予每年2-5万元补贴。
3.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投资创建创业园,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按规模享受上述政策。
第十条 居家就业社保补贴和困难家庭失业人员社保补贴
居家就业社保补贴和困难家庭失业人员社保补贴,自本文件发布实施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申报申请。
居家就业社保补贴协议仍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续签协议并享受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协议期内,出现被用人单位招用、自主创业、户籍迁出原上城区所属街道(特指小营、望江、清波、湖滨、紫阳、南星六个街道)等协议中止情况的,不再享受该政策。
已申报仍符合困难家庭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出现不符合条件情形的,不再享受该政策。
第十一条 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街道建立就业援助服务平台,达到区标准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开办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区、街道按1:1比例匹配;社区(村)建立就业援助服务平台,达到区标准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开办经费;每年给予0.5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区、街道按照1:1比例匹配;各类组织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的,给予每人一次性150元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二条 促进就业补助经费
1.安排专项经费对促进上城就业创业工作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社区(村)等各类单位予以补助。
2.对本区注册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规范化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开办经费补贴(含扩容扩建)、综合责任保险补助;对本区注册的“残疾人之家”再行给予星级补贴、运营补贴。
第三章 五社联动
第十三条 扶持发展社会组织
1.区设立社区公益事业、社区专业服务、福利慈善、为民办实事等公共服务项目资金不超过400万元,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公益创投项目。
2.培育发展社区社会工作室,对纳入社区服务项目库,运转正常、效果良好的每年给予5000元工作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争先创优
1.鼓励争先创优。(1)年度最美邻里坊坊员共50人,每年每人奖励1000元;(2)社区治理“金点子案例”评审共20个,每年每个案例奖励1万元;(3)鼓励在社区治理、为老服务方面创优创强,对获得全国、省级创建先进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诚信服务”评估和上级各项评比活动,对首次获得社会组织信用评估3A—5A的,分别给予3-10万元奖励;对在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且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社会组织,党委政府或多部门联合发文的,或者获得品牌社会组织荣誉称号的,经审查认定,分别给予1万、3万、5万元奖励;单部门发文的,经审查认定,分别给予5000元、1万、2万元奖励。
3.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每年评选为“双十优”的备案类社会组织,给予5000元奖励;对每年评选为“双十佳”的注册类社会组织,给予1万元奖励。
4.鼓励本区社会组织引进高端社会工作人才,对于社区服务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引进社会工作硕士以上大学生、社会工作全日制本科且获得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给予1-3万元补助。
第四章 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补助
1.高龄普惠服务:享受智慧养老服务基础上,80至89周岁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40元电子津贴;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电子津贴。
2.失能失智照料服务:(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820元电子津贴;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330元电子津贴。(2)区级自行制定中低收入老人标准,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560元电子津贴;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420元电子津贴。中低收入界定,城镇老年人养老金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杭州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农村老年人养老金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杭州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区民政局根据上一年度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时间进行调整。
3.对上城区户籍(且常住上城区)的9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生日慰问。
第十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助
1.一次性建设补助。
(1)新建原居安养中心,经验收,满足省级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6大基础功能(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托养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和街道X项特色服务功能的,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按照建设投入决算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面积在600-1000平方米,按照建设投入决算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新建、改(扩)建的社区康养驿站,经验收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具备4大功能(生活服务(必含助餐服务)、康复护理服务、家庭支持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和社区X项特色服务的,给予20万元补助。
2.运营补助。对运营满一年的原居安养中心、康养驿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基本运营补助和绩效考核奖励补助。
基本运营补助(含助老员人员经费)按等级评定情况进行拨付,五星级、原居安养中心补助10万元,四星级补助8万元,三星级、康养驿站补助5万元。
绩效考核奖励补助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拨付,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5万元。
3.街道、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为全区在运行的各类街道、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购买综合保险,由省市和区依照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老年助餐服务
1.街道、社区(村)、社会力量兴办的实体化社区爱心食堂,经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经费。
2.街道、社区(村)、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助餐配送点或合作挂靠的老年食堂,经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
1.一次性建设补助。执行市级政策。对于养老机构建设的集中护养型床位,根据机构登记性质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如下:以自有产权(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用房开办,给予每张床位1.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通过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此外,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根据自有产权和租赁房产性质,给予每张床位分别额外一次性补助4000元和2000元。
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如下:按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补助分两次拨付,每次拨付补助标准的50%。第一次在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满一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进行补助;第二次在机构正常运营满三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进行补助。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在机构运营满1年、护理型床位入住率达到50%且收住老人为失能失智老人时,予以补助。
2.机构护理补贴。执行市级政策。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补贴,不满1个月的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进行全托服务(30天以内)的,给予每人每天20元补贴,每月不超过600元。
3.医养结合补助。执行市级政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内设医疗机构除外),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类型,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室、卫生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设置门诊部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等级评定补助。执行市级政策。对于社会办养老机构被评为三星级以上等级的,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可享受等级评定补助。补助标准为:五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四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三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5.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为全区在运行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购买综合保险,由省、市和区依照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队伍建设
1.养老护理员长期服务津贴。对取得资格证书后连续服务上城区满10年的养老护理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长期服务津贴。
2.养老服务机构持证奖励。在上城区从事养老服务一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持证率达95%以上且初级以上持证率达60%以上,给予奖励1-3万元。
3.技能竞赛奖励。(1)参加人社、民政部门认可的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2)参加人社、民政部门认可的市级职业技能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
第二十条 智慧养老服务补助
70周岁及以上的空巢、独居、孤寡老人,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和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可享受20元/人·月的智慧养老服务或20元/人·月的“重阳分”。
第二十一条 适老化改造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标准不超过1万元:(1)“三老”人员、困难老年人中失能部分失能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中失能部分失能人员、适当考虑80周岁以上有需要的自理老年人;(2)省、市文件规定的改造对象。
第二十二条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
执行市级政策。根据适老化改造内容、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按照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位老人限补助一次,其中已完成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年满60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建床老年人,依据服务合同并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护理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600元标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居住改善
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为本区户籍有需求且符合改造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家庭开展无障碍改造,标准按照省市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扶持残疾人公益性组织、项目
鼓励和支持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事业。对残疾人协会各类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对区残疾人艺术团集训及演出活动给予一定补贴;对达标的“残疾人文体示范点”创建点或创建单位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补助和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参加区残联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等培训和比赛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误工、交通等补贴,对在区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类比赛中获奖的残疾人给予相应匹配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完善助残设施
1.对列入区级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开展脑瘫、精神、自闭症、听力语言、视力、肢体、新生儿疑似残疾信息监测等康复工作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经费补助。
2.对新建康复站,面积在20㎡、30㎡、5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康复器材经费补助。对有示范作用的残疾人康复站每年给予1-2万元奖励。残疾人康复之家建设参照新建康复站给予补助。
3.社区(村)为方便残疾人在公共场所新添置无障碍设备或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处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六条 社区配套用房
1.新建社区配套用房达到每百户60平方米(其中包含养老服务设施用房30平方米),经验收合格,给予10万元补助。
2.城市老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在原有面积基础上通过租赁、置换、购买,每增加50平方米,经审核后补助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社区(村)配套服务用房功能按照社区服务综合体建设的,一次性给予5-8万元补助;按照两级邻里中心建设的,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 母婴室建设补助项目
对辖区范围内新建或提升的母婴室达到省级地方标准(《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294—2020))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的财政补助。
第二十八条 附则
各街道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以上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原有扶持政策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省市另有文件的,从其规定。本意见自2022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江民〔202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