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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江民〔2020〕13号)精神,特制定《江干区社区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和《江干区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民政局

2021年2月23日


江干区社区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三社联动

第一条 公益创投类项目

1.申请条件:根据《江干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江民〔2018〕27号)文件执行。

2.项目设置:

(1)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公开招投标方式实施。

(2)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专家组评审,确定资助金额,并采用分次拨付的方式进行:

签署项目协议书后一个月内拨付总金额的50%,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总金额的30%,绩效评估通过后拨付总金额的20%。

3.申报程序:项目征集-项目初审-发布信息-项目申报-尽职调查-项目评审-评审公示-签订协议-项目执行-期中检查-跟踪检测-绩效评估。

第二条 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街道社会工作站、社会组织孵化园建设

1.申报条件:街道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正常开展活动,且当年度每个社区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20家以上,新注册社会组织2家以上,每年对入驻的社会组织培训不少于5次。

2.补助标准:

(1)对配备3名(含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给予15万元/年的运行经费补贴。

(2)经费按年度划拨,街道同时按照1:1的比例另行匹配。

3.申报材料:

(1)《江干区街道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街道社会工作站运行经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4)培育社会组织名单。

4.申报程序:街道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初审→报区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验收合格备案→补助。

第三条 培育发展社区工作者个性化工作室

1.申报条件:

(1)社区工作者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同意建立的社工个性化服务基地,使用“杭州社会工作”标识;

(2)配有专职(兼职)社区工作者2人及以上,其中持有国家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人;

(3)工作室项目纳入社区服务项目库;

(4)服务时间、服务对象及群众满意率达到全区前列。

2.补助标准:运转正常、效果良好的每年给予5000元工作补助。

3.申报材料:

(1)《江干区社区工作者个性化工作室申报表》(见附件2);

(2)社区社会组织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副本复印件;

(4)具有1个以上社区案例。

4.申报流程:社区工作者个性化工作室提出申请→社区推荐→街道审核→报区民政局→验收合格备案→补助。

第四条 公益社会组织委托记账补贴

1.申报条件:在我区直接注册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无专职财会人员,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记账的新开办公益社会组织。

2.补助标准:按照协议书实报实销,期限两年。

3.申请资料:

(1)《江干区公益社会组织委托记账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2)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委托记账协议;

(4)项目台账。

4.申报程序:公益社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区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补助。

第五条 社会组织人才业务培训补贴

1.申报条件: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中,工作人员(居民骨干、业委会主任、物管企业经理)经区登记机关批准,并参加市级(包含市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训会。培训通知中包含“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字样,旨在提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在内部管理、政策以及其他方面交流学习的培训。

2.补助标准:培训经费按照相关文件标准一般工作人员进行补助。

3.申请资料:

(1)《江干区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训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

(2)区登记管理机关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原件;

(3)培训费票据原件。

4.申报程序:社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区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初审→区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补助。

第六条 社区建设、为老服务方面创优创强

1.申报条件:当年度在社区建设、为老服务方面获得过省级、国家级党政部门表彰的社区。

2.补助标准:当年度在社区建设、为老服务方面获得过省级、国家级党政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

3.申请资料:省级、国家级党政部门发布的相关表彰文件、《江干区和谐示范奖励经费申请表》(见附件5)。

4.申报程序: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核→予以补助。

第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奖励

1.申报条件:获得杭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4A、5A的社会组织。

2.奖励标准: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区民政局根据上年评估结果进行奖励或差额补助奖励。

3.申请资料:

(1)《江干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奖励申请表》(见附件6);

(2)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所获荣誉称号的相关证明,包括荣誉证书、奖章、奖牌以及文件等。

4.申报程序:社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区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补助。

第八条 社会组织荣誉奖励

1.申报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获得国家、省、市级党政部门授予的各类先进荣誉。

2.奖励标准: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奖项,按最高级享受。

3.申请材料:

(1)《江干区社会组织创先争优奖励申请表》(见附件7);

(2)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所获荣誉称号的相关证明,包括荣誉证书、奖章、奖牌以及文件等。

4.申报程序:社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区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补助。

第九条 “双十佳双十优”社会组织评选

1.申报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两年以上,且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备案登记一年以上的社区社会组织。每年评选40个优秀社会组织,能积极开展公益事业、服务社区居民、且有公益影响力。

2.奖励标准:给予每个5000元—10000元奖励。

3.申报程序:

社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街道或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区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验收→补助。

第十条 社会组织品牌认证奖励

1.奖励对象:

对在我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获得杭州市成长型、示范型、复合型品牌社会组织认证的社会组织。

2.奖励标准:

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3.申请资料:

(1)《江干区品牌社会组织奖励申请表》(见附件8);

(2)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所获品牌称号的相关证明,包括荣誉证书、奖章、奖牌以及文件等。

4.申报程序:

社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区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补助。

第十一条 引进高端社会工作人才经费补贴

1.申报条件:

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社区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吸收社会工作硕士以上大学生、社会工作全日制本科且获得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2.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社会工作硕士以上大学生1万元;社会工作全日制本科且获得中级社会工作师予2万元;高级社会工作师3万元经费补贴,对同一社会组织累计不超过5万元。

3.申请材料:

(1)《江干区社会组织引进高端社会工作人才经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9);

(2)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身份证、毕业证的原件、复印件;

(3)劳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

(4)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程序:社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区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补助。

第二章 社区配套用房

第十二条 新建社区配套用房面积标准及奖励标准

1.面积标准:当年度新成立的社区,且交付的社区配套用房面积达到每百户60平方米(其中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养老用房各30平方米)。

2.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3.申请资料:区政府关于新成立社区的批复、社区配套用房协议书、《新建社区配套用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0)。

4.申报程序:社区公示群众无异议→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审核→报区民政局→验收合格备案→补助。

第十三条 城市老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提升(在原有配套用房基础上)奖励标准

1.面积标准: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原有面积已确权的以确权面积为基数,未确权的以每百户50平方米(其中包含养老服务设施用房20平方米)为基数,每新增加50平方米,经区审核后补助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补助标准:每增加50平方米,予以补助5万元;每新增100平方米,予以补助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政策与区“两化”建设补助重复不补助)

3.申报材料:《社区配套服务设施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0)、合同复印件、配套用房场地照片3-5张。

4.申报程序: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核→实地验收→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社区(村)配套服务用房功能建设

1.申报条件:社区服务综合体相对集中设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服务功能室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备完善,满足居民各类服务需求;街道和社区(村)可结合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允许特色项目在场地面积中适当提高占比。

2.补助标准:社区(村)配套用房功能按照社区服务综合体建设的,经验收合格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5-8万元补助;按照片区级邻里中心建设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给予补助。

3.申请资料:《江干区社区服务综合体建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1)、合同复印件、场地照片以及开展活动的照片3-5张。

4.申报程序: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核→实地验收→予以补助。


江干区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

第一条 服务形式:以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作为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服务的电子权益,采取社会化的服务模式,择优选取具有相关资质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并通过告示、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为老人选择服务提供便利。

第二条 申请对象和标准:江干区户籍(且居住本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主要包括高龄普惠服务和失能失智照料服务(两类服务就高享受)。具体如下:

1.高龄普惠服务。

享受江干区智慧养老服务基础上,80至89周岁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40元电子津贴;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电子津贴。智慧养老服务按照《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升全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9〕100号)执行。

2.失能失智照料服务。

(1)江干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820元电子津贴;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330元电子津贴。

(2)中低收入老人,指城镇老年人养老金收入低于2019年杭州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076元,农村老年人养老金收入低于2019年杭州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296元(中低收入界定,区民政局根据上一年度的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进行实时调整)。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560元电子津贴;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420元电子津贴。

3.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入住养老机构护理补贴和家庭养老床位补助等不得叠加享受。

第三条 申请程序:

1.高龄普惠服务无需申请,户籍地街道应主动发现并确认享受对象。

2.失能失智照料服务由申请人本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监护人、家庭成员或所在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申请时填写《杭州市江干区养老服务(失能失智)电子津贴申请表》,批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的,从批准之日次月起享受。未予批准的,由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

第四条 服务评估:

1.老年人能力评估按照(杭民发〔2019〕44号)文件执行,

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上门实施,评估机构受理评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能力评估的老年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评估时使用市“互联网+养老”平台,进行移动端实时录入,形成《杭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经社区(村)公示5日、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通过后开展服务。群众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对象。

2.养老服务专户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内,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动态评估。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重新按程序申请评估。申请变更评估等级与评估期满后重新评估的费用自理。老人去世次月停发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并停止使用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失效。

第五条 服务形式和标准:

1.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居家服务项目单次刷卡上限210分,每次服务时间起步为2小时,每日累计不超过500分;餐饮商户送餐单次上限6分,每日累计不超过18分;按次进行计算的服务项目每日原则上不超过3次,理发等非高频率服务项目原则上每日不超过1次。

2.养老服务预约方式:通过杭州市养老服务商城(杭州市民卡APP“养老服务”专栏)自主下单;

(1)拨打区域服务商电话预约;

(2)与服务商签订服务套餐,按期上门服务;

(3)当次服务结束后,通过服务人员预约下次服务;

3.养老服务内容:包括家政服务、生活照料、陪医买药、心理慰藉、维修安装、康养服务等常规项目。家政类以及其他非助急类的服务,原则上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5时不得开展服务和进行支付结算。

第六条 费用结算:

1.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以“重阳分”形式通过“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中。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可提现,老年人按实际服务后,须通过刷市民卡或长者卡现场采用虚拟额度结算,一旦完成重阳分支付,默认为老年人认可服务,并自愿进行费用支付。

2.服务商可定期向杭州市民卡公司发起结算申请,结算上一周期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费用。区民政局在审核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工单表后,通过杭州市民卡公司与服务商进行清算。

第七条 其它事项:

1.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以满足老年人必要的生活照护需求为原则,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区民政局准入的服务商和服务项目范围内自行选择养老服务。服务不得兑换现金或其他有价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买卖,经查属实的,追究相关责任。服务仅限用于申请人本人。

2.人户分离的老年人,由户籍地民政局委托居住地民政局负责评估,电子津贴发放按照户籍地相关规定执行。

3.按规定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首次评估费用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财政保障。老年人再次评估或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复核评估维持原结果的,评估费用由老人自理,可使用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抵扣。

4.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如下,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含:基本养老金、物价补贴、生活补贴,但不含清凉费、抚恤金、高龄津贴、过节慰问费。

5.享受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做虚假陈述经查实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津贴,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提出的服务要求须在规定的服务项目内。如服务要求危及服务员人身安全、老年人及其同住的家属因精神疾病有暴力伤害倾向、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将不予服务或暂停服务。老年人或其家属对服务员实施猥亵、辱骂、肢体伤害等人身伤害行为,经查属实的,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生日慰问

第八条 服务对象:对江干区户籍(且常住江干区)的9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服务对象以人为单位,一年核定一次,一经核定不再增减。

第九条 服务内容:每年对老年人进行生日慰问,标准300元/人,通过赠送礼品、生日问候等形式,主要提供为实物关怀和精神关爱服务。

第十条 工作流程:每年根据合同签订时间由社区(村)统计上报人数,经各街道、区民政局审核后,由服务机构向老年人上门发放慰问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慰问人数提交发放名册及签收凭证,经社区(村)、街道审核盖章。

第十一条 费用结算:区民政局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作为预付款,服务期满并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服务数量支付余款。

第三章 统保工程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对江干区户籍(且常住江干区)的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及60周岁(含)以上至79周岁(含)以下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老年人开展家用电器保修服务。服务对象以户为单位,一年核定一次,一经核定不再增减。

第十三条 服务内容:每年免费为老年人家庭中的常规电器进行保养维修。

第十四条 工作流程:每年根据合同签订时间由社区(村)统计上报人数,经各街道、区民政局审核后,由服务机构向老年人上门发放《家用电器统筹保修服务卡》,服务机构根据实际发卡情况提交发放名册及签收凭证,经社区(村)、街道审核盖章。

第十五条 费用结算:区民政局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服务期满并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服务数量支付余款。

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对象:对运营满一年的“原居安养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绩效考核奖励。

第十七条 考核方式:由区民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评定等级后拨付。(详见《江干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绩效考核评分表》)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运行优秀的补助10万元;运行良好的补助5万元;运行合格的补助2万元;运行不合格的不给予绩效考核奖励补助。

第五章 社区爱心食堂

第十九条 补助对象:街道、社区(村)、社会力量兴办的实体化社区爱心食堂以及老年助餐配送点或合作挂靠的老年食堂。

第二十条 考评方法:采取经常性与临时性考评相结合,结合平时检查、老年人满意率测评结果,填写《江干区社区爱心食堂考核评分表》、《江干区老年助餐配送体系考核评分表》。

1.爱心食堂:总分100分,总分95分[含]以上为优秀(必须为“阳光厨房”、含“智慧餐台”)、85分[含]以上为良好、80分[含]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助餐配送点、合作挂靠的老年食堂:总分100分,总分95分[含]以上为优秀(必须含“智慧餐台”)、85分[含]以上为良好、80分[含]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考评内容:

1.社区爱心食堂

⑴硬件考核标准:

①服务场所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划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②各类后勤设施齐全(配备厨房、卫生间、电扇或空调、足够的餐桌(椅)、安装纱窗,设置消防、通讯设备、报警器械等);

③各类制度、职责、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照片、优惠项目上墙;

④为老服务优惠政策明示并上墙。

⑵软件考核标准:

①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②对老年人有梯度优惠政策,收费标准合理;

③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做好用餐器具消毒工作,并登记备查;

④收支账目清楚,定期公布财务情况;

⑤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

⑥年服务老人不少于5000人次,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⑦各类工作台账登记造册齐全。

2.助餐配送点、合作挂靠的老年食堂

⑴硬件考核标准:

①以步行或配送“15分钟”为服务半径;

②有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场所或区域,面积不少于20㎡;

③设有符合国家相关餐饮标准的中央厨房;

④各类制度、职责、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照片上墙;

⑤为老服务优惠政策明示并上墙。

⑵软件考核标准:

①有相关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合作挂靠的老年食堂要求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在B级以上的社会餐饮企业;

②对老年人有梯度优惠政策,收费标准合理;

③保持环境卫生和用餐器具的消毒工作,并登记齐全;

④收支账目清楚,定期公布财务情况;

⑤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

⑥年服务老人不少于3000人次,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⑦各类工作台账登记造册齐全。

第二十二条 奖惩办法:经考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社区爱心食堂分别发放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经费,老年助餐配送点或合作挂靠的老年食堂分别发放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经费。对发生意外事故、食品安全事件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责任。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奖励标准:为推进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对护理员人数持证率达到95%、同时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奖励1-3万元。年底由各养老服务机构上报符合条件名单,经区民政局核查,单位护理员人数在50人以上奖励3万元,护理员人数在10人以上奖励2万元,护理员人数在10人以下奖励1万元。

养老护理员参加人社、民政部门认可的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参加人社、民政部门认可的市级职业技能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

第七章 “银龄互助”

第二十四条 补助方式:每年由街道推荐1个群众满意率最高的“银龄互助”项目,项目实施时间须超过一年,填写《江干区“银龄互助”项目申报表》。

第二十五条 补助标准:经街道互评根据评定结果的排名顺序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投入资金,补助资金总额为30万元。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在杭州市江干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