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城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浙江省卫生和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20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扶助对象
本实施办法的扶助对象主要指具有上城区户籍,且独生子女死亡(以下简称失独家庭)或伤残的家庭(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
二、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1.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201号)文件精神,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的,由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对于独生子女死亡前未生育过且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家庭,由上城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2.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且家庭困难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5000元。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
对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及时做好生育政策宣传,鼓励和支持失独家庭再生育。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需通过辅助生育手术依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除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凭医疗发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生育补助。
(三)鼓励失独家庭依法收养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区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收养登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四)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
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实施特别扶助金,其中: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所需经费省财政按二类六档转移支付办法予以补助,其余由区财政保障。
(五)强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政策
1.提高生活护理补助。60周岁至69周岁的失独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70周岁至79周岁的失独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2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
2.优先提供养老服务。对于有一方年满60周岁、具有上城区户籍且常住本区的失独家庭父母,参照《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执行,同时纳入民政部门帮扶体系,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区民政部门须统筹调配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
3.加大扶助帮扶力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定期巡访制度,积极推进“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为特殊家庭父母就医、转诊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发挥志愿者、社区医生、专家团队和社会组织的作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就医陪护、保险补助、日常帮扶慰问等服务。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本实施办法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二)资金发放
1.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扶助金或补助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材料收集、资格审核,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定发放。
2.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不计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已享有的其他社会福利待遇。
3.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有关规定,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三)资金监管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四)相关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待遇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相关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虚报、隐瞒、伪造骗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附则
1.独生子女父母的身份依据《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文件认定。
2.本文件未涉及的其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相关扶助政策,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3.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23日起施行,《上城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上政函(2011)72号)、《上城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上政办函〔2014〕2号)、《江干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江人口计生〔2007〕25号)、《江干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江政办发〔2015〕27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