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城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政办函〔2021〕30号)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3年12月起,国家及省、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强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家庭的扶助保障。原上城区、原江干区出台相应扶助政策,内容涉及一次性补助、提高扶助金、鼓励再生育和收养、强化养老保障和医疗救助、社会帮扶等方面,以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2021年6月26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2021年8月2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2014年原上城区出台《上城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2015年原江干区出台《江干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2021年4月,杭州区域优化调整,原上城、原江干两区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相关政策不完全一致,在政策类别、享受条件、给付标准有所差异,不利于区划调整后人口家庭发展工作的全面推进。

为了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结合实际及有利于群众原则,在进行对象及经费测算和增量预估的基础上,实现政策项目精简、财政经费支出适宜、享受资格条件一致、给付标准就高统一,将更有利于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消除其后顾之忧,保障和提高其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制定依据

本文件的制定主要是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浙江省卫生和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201号)等文件的相关内容。我区根据工作实际,结合调研成果,制定该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主要依据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201号)文件: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的,由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各区、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再给予一次性补助。根据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对于独生子女死亡前未生育过且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家庭,由上城区计划生育公益金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且家庭困难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5000元。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主要依据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201号)文件: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要鼓励和帮助其再生育一个子女。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主动上门提供再生育政策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主动为失独家庭提供再生育所需的各项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需通过辅助生育手术依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凭医疗发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

(三)鼓励失独家庭依法收养。主要依据为《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文件: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四)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主要依据为《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文件:提高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其中: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五)强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政策

1.提供生活护理补助。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2015年始,原上城区、江干区及其余主城区均在实施该项补助的。根据我区新出台的文件,具有上城区户籍,60周岁至69周岁的失独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70周岁至79周岁的失独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2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

2.优先提供养老服务。对于有一方年满60周岁、具有上城区户籍且常住本区的失独家庭父母,参照《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执行,同时纳入民政部门帮扶体系,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区民政部门须统筹调配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

3.加大扶助帮扶力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定期巡访制度,积极推进“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为特殊家庭父母就医、转诊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发挥志愿者、社区医生、专家团队和社会组织的作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就医陪护、保险补助、日常帮扶慰问等服务。

四、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涉及杭州市上城区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陈永权、王萍

联系方式:0571-86974996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