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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江干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创新型产业规范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统筹创新型产业用地

(一)按照全市产业平台空间布局要求,由江干规划资源分局牵头制定全区产业用地布局规划,统筹全区工业用地,并明确具体地块,同时在产业平台范围内集中布置、连片规划创新型产业用地,结合我区实际控制创新型产业用地总面积;由区发改经信局制定我区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专项规划。

工业用地不得随意调整为其他用途,确需调整的,由区发改经信局牵头发起,经区政府和市经信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江干规划资源分局在每年第四季度牵头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并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年度出让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盘活存量工业用地

(二)正向积极引导。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地下空间开发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意向升级改造并承诺达产税收不低于100万元/亩的企业可直接向所在街道提交改扩建申请,经街道初审后上报至区发改经信局审核,通过审核企业与区发改经信局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管辖区域的企业由钱塘智慧城管委会自行审核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三)反向倒逼推动。由区发改经信局或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牵头采取“亩均论英雄”动态评估“低、散、乱”企业转型升级。(1)对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无转型升级意愿的存量低效工业用地,由区政府指定单位统一收回后,按规划重新开发建设,或按规定报批后转变为创新型产业用地。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管辖区域的企业由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统一收回。(2)对升级改造3年内仍未达到税收标准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条款执行。

三、严格创新型产业用地准入标准

(四)准入标准。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优先安排受让创新型产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800万元/亩;单位用地税收不低于100万/亩;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30%,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5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1000万元/吨。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采用整体一次性出让50年,也可按照一次性出让30年或采取“先租后让”分阶段供地。各街道或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可将制定的具体准入标准、出让年限及达产要求等纳入《创新型产业用地投资建设标准》,经区发改经信局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同意。

除特殊设备、仪器、工艺等所需特殊空间外,创新型产业用地建筑层高、停车位参照办公建筑标准执行。

四、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流程

(五)产业论证遴选阶段。

1.土地推介。由江干规划资源分局会同区发改经信局或钱塘智慧城管委会根据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创新型产业用地投资建设标准》进行产业用地信息发布。

2.项目遴选。自用地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企业均可向区发改经信局或钱塘智慧城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并于提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具体产业项目落地方案。由区发改经信局或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组织相关街道、职能部门及专家召开“产业论证方案联合评审会议”,从准入条件、投入产出、税收、能耗、建筑设计方案、产业定位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论证,遴选出符合要求的项目并出具评审报告(附《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的企业凭《挂牌出让竞买资格遴选论证意见表》参与创新型产业用地竞买。

(六)土地出让阶段。

1.土地评估。创新型用地出让起价由区政府指定单位委托地价评估单位编制地价评估报告,按不低于工业用地评估价的1.5倍修正后评估,并组织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江干规划资源分局等部门召开地价评估会,形成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并出具简复单确认地价评估结果。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管辖区域的企业由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开展地价评估工作。

2.摘牌签约。创新型产业用地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可采取“限地价,竞亩均税收” “限地价,竞达标时限”等方式确定竞得人。竞得企业应在挂牌成交后10日内与做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协议书》、与区政府授权的区发改经信局或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竞得企业应在地块成交后20日内与江干规划资源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七)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存量工业用地转为创新型产业用地,但尚未重新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的,用地性质可保留为创新型产业用地,但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五、强化创新型产业用地履约监管

(八)严格项目达产考核。创新型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区发改经信局或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牵头对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执行情况开展达标考核。达标考核可委托第三方协助提供评估意见,但不得直接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为考核依据。达标考核应在项目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后3年内完成。

(九)加强不动产产权管理。创新型产业用地以宗地为单元进行整体登记,土地用途为工业(创新型产业),原则上不得转让。因特殊原因且确保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区发改经信局或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牵头发起产业论证,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后,可以宗地为单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创新型产业用地达标验收通过前,不动产登记证书备注:“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的,抵押价值以土地出让总价款为最高抵押额。”

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创新型产业用地达标验收通过后,因孵化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关联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公司IPO上市等特殊原因确需产权分割的,区发改经信局或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牵头发起产业论证,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可办理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手续。分割登记、分割转让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应以幢、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受让对象应是符合创新型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企业。

(十)规范物业出租管理。存量工业用地改扩建、创新型产业用地地上建筑物(含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以自用为主,确有剩余的,可由所在街道或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统一承租后对外运营,或由受让单位报经所在街道或钱塘智慧城管委会批准同意后,由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街道或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的批准意见办理企业入驻审批手续,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时期同区域商务办公用房租金的50%。创新型产业用地的承租企业必须符合创新型产业指导目录要求。

物业出租的相关要求应在《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上予以明确。若擅自改变用途、擅自出租或超额收取租金的,应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函告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十一)实行项目动态监管。由区发改经信局或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履行监管职责,每年牵头对辖区创新型产业项目、存量工业改扩建项目使用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受让单位无法履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责任,并将受让单位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六、附则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2月21日起施行,由江干规划资源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的,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十三)新增工业用地的出让流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各街道或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可根据“工业标准地”要求拟定《产业用地投资建设标准》,经区发改经信局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