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上城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人民调解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情况,原《办法(试行)》已经逐渐不能满足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根据司法部访调对接三年行动计划要求,需要对原有的补贴标准进行适度调整;二是,需要对各类纠纷标准进一步进行细化完善,突出层次性和递增性,以便于实践操作;三是,机构改革后,原区政府法制办与原区司法局职能整合,为人民调解在化解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件纠纷进一步提供了可能和便利,需要将这部分纠纷的化解补贴予以明确;四是,需要对较大类以上纠纷的补贴进行评议,进一步确保补贴发放的规范化。
制定该文件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上城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人民调解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进一步鼓励各尚法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激励全区人民调解员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服务政府中心工作和民生工程。
二、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指导意见》(浙司〔2011〕161号文件)第十六条: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给予保障。第十七条: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村、居(社区)等基层组织,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等,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落实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调解员补贴经费;要进一步深化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激励机制。
三、主要内容
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在第六条和第十条。
1、第六条中拓展了人民调解补贴范围。如重点及民生工程类纠纷等等,均为本次新增内容。
2、删除了《办法(试行)》中关于协议金额的内容。在人民调解实务中,协议金额大小与调解难度并不完全正相关,因此予以删除。
3、细化了案件补贴标准,同时将案件补贴标准由原来的50、200、600、2000调整为50、300、1500、5000元,并增加了一案一议的兜底条款。
4、在第十条增加案件补贴评议制度,确保补贴发放做到科学、严谨、公开。
四、政策举措
坚持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补贴对象为全区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调解员。根据我区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和实际工作量,确定标准发放补贴。
五、适用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调委会委员,和调委会根据需要聘任的从事调解工作、在区司法局登记的调解员。
六、解读机关情况
《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为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联系电话0571-86799757。
解读人:应林燕
解读人职务: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