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上城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省、市业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指本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调委会委员,和调委会根据需要聘任的从事调解工作、在区司法局登记的调解员。

第四条  坚持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补贴对象为全区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调解员。

第五条  根据我区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和实际工作量,确定标准发放补贴。

第六条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实行以案分档计奖制度。

(一)简易类矛盾纠纷:简单的邻里、婚姻家庭纠纷;快速处理的简易交通事故纠纷;其他纠纷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协议履行完毕并有口头调解登记表的,每件补贴50元。

(二)一般类矛盾纠纷:一般的邻里、婚姻家庭、房产、继承、交通事故、物业类纠纷;其它案情较复杂的民事纠纷。协议履行完毕并制作完整规范调解案卷的,每件补贴300元。

(三)较大类矛盾纠纷:涉及人员伤亡或有民转刑倾向的纠纷;复杂的邻里、婚姻家庭、房产、继承、交通事故、物业类纠纷;5人以上不足10人的群体性纠纷。协议履行完毕并制作完整规范调解案卷的,每件补贴1500元。

(四)重大类矛盾纠纷:涉及房屋拆迁、旧宅加梯等情况较为复杂且受到省、市、区领导关注的政府重点及民生工程类纠纷;10人以上群体性纠纷;因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可能会引发信访的纠纷;通过“访调对接”移交的较为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已经启动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且行政机关极有可能被纠错或败诉的纠纷;引起媒体关注且容易导致舆情的纠纷。协议履行完毕并制作完整规范案卷的,每件补贴5000元。

(五)特大疑难类纠纷及信访积案: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特大或十分疑难复杂的纠纷;涉及群死群伤的纠纷;涉法涉诉的陈年积案;多次赴京、赴省上访并造成一定影响,受到省市领导关注、批示的案件;已经导致舆情扩散的纠纷。调解成功并制作完整规范案卷的,补贴金额由行政主导的会议一案一议后报区政府审批通过。

第七条  矛盾纠纷虽未调处成功,但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或当事人信访,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每件酌情补贴50-200元。

第八条  各调委会要建立纠纷登记簿,对受理调解的民事纠纷,做到一案一登记。调解纠纷做到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协议制作规范、材料及时归档。

案件调解经过确实比较曲折、调解持续时间确实较长的,可以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协议履行完毕但未规范制作案卷的案件,降低一个档次补贴;协议履行完毕但未形成书面调解材料的,按照简易类纠纷予以补贴;调解协议未按照要求录入系统的,酌情扣除10%-20%的补贴。

第九条  简易类矛盾纠纷,要求登记调解编号、日期、双方当事人姓名、纠纷主要事实、调解结果、调解员姓名;一般类及以上矛盾纠纷,要求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

调解案卷具体包括调解申请书或受理登记表、调解调查记录、调解证据材料、调解告知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调解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及卷宗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十条  对于较大类以上矛盾纠纷的补贴审核,由区司法局建立案件补贴评议制度,具体评议细则由区司法局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在职公职人员调解的纠纷案件;

(二)已被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列入补贴范围的纠纷案件;

(三)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纠纷案件;

(四)区司法局审核认定不应补贴的纠纷案件。

第十二条  补贴实行按月度考核兑现制度,原则上不得延迟申报。

(一)各调委会在每月月底前将纠纷登记簿、调解案卷等材料报送至各司法所。各司法所对辖区内调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于次月5号前报区司法局。区调委会及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在次月5号前直接将上月调解卷宗报送至区司法局。

(二)简易类、一般类矛盾纠纷,由区司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一定比例通过走访或电话联系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抽查;较大类及以上纠纷,由区司法局按照案件评议制度进行审核。

(三)区调委会及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补贴经费由区司法局发放。其余各调委会补贴经费由区司法局发放至各司法所,司法所负责发放至各调解员,并将各调解员签名确认的发放清单及时汇总报区司法局。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经费由区司法局参照上年度调解案件统计数据编报当年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区财政预算。经费使用实行总量核定,滚存使用。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侵占或挪用。经费使用接受财政、纪检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空报、虚报调解案件数,骗领、冒领、挪用、侵吞、私扣经费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上城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上政办函〔2014〕1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上政办函[2019]27号关于印发上城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ASCD01-2019-000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