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起草了《江干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4月10日前书面反馈至区应急管理局综合科。
附件:《江干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江干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2日
(联系人:华剑波 联系电话:86974623 电子邮箱:kelf.tt@163.com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1号 )
附件:
江干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安全等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支付。
第六条 举报范围及奖励额度:(具体隐患内容有相关行业部门提供并分类)
一般隐患,指具有低风险的,但需要及时处置的,每条奖励20元。
较大隐患,指具有中度风险的,如果不及时制止、处置,可能造成较大影响,产生较大损失的各种信息,每条奖励200元。
重大隐患,指具有高度风险的,如果不及时制止、处置,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产生重大损失的各种信息,每条奖励500元。
特别重大隐患,实行“一事一议”,予以奖励1000元,或1000元以上的奖励。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公布安全隐患举报受理电话。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时,应当提供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地点、时间、情节、后果等信息。拍摄照片的,应能反映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概况。
第九条 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受理举报单位应及时将举报信息输入江干区基层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同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在属地街道或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应急管理局通知举报人办理奖励领取事宜。
第十一条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身份证明或相关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给予最先实名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签字确认收据或存储银行账户凭证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对下列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被发现的;
(二)匿名举报且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在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四)受理举报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核查、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奖励资金审批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六条 街道平安督查员、社区网格员发现隐患奖励按照《江干区“网格化”信息采集上报“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江平安办〔2016〕5号),并参考本办法奖励金额,由街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街道、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受理、核实、整改情况纳入区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