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本办法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江干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江干区应急管理局       江干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

江干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事故隐患(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金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给予举报人的举报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支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范围及奖励额度:(具体内容由相关行业部门提供并分类)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的,最低奖励2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865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地点、时间、情节、后果等信息。拍摄照片的,应能反映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概况。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单位应及时将符合《江干区全科网格事件清单》的举报信息输入江干区基层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同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在属地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应急管理局通知举报人办理奖励领取事宜。

第十三条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身份证明或相关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第十四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签字确认收据或存储银行账户凭证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对下列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且相关部门正在处理或已处理完毕的;

(二)匿名举报且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在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受理举报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举报受理、核查、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奖金审批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街道平安督查员、社区网格员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另行规定,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实、整改情况纳入区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江应急〔2019〕13号 正式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