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干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政办发〔2018〕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3月23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推进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和《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财教〔2016〕1号)等文件精神,区教育局制定了《管理办法》,由区政府设立民办学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规范管理。

    二、主要举措

    《管理办法》结合江干区实际情况,对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来源、补助范围与标准、考评核定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设立专项: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扶持力度,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2.总量控制:总量以民办校(园)在籍学生数及全区公办校(园)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市定标准)。

    3.分类补助:在规范对民办学校考核的基础上,构建面向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扶持与奖励相结合的生均经费补助、建设改建租赁补助、专项补助、奖励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

    4.量化考核:每年度对民办校(园)开展规范办学检查考核、专项审计。

    三、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干区范围内,并且经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解读机关:江干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