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江干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推进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扶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规范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和《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财教〔2016〕1号)等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江干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为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干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我区民办教育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公共预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总额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新学年学籍人数,以同类教育部门办学校(含幼儿园)上年度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为依据(具体以在职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为依据测算),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主要来源:

    (一)区本级财政、街道财政教育资金;

    (二)国家、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

    (三)其他收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用于:

    (一)改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

    (三)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

    (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民办学校(含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和“阳光厨房”建设完善项目;

    (六)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第二章 使用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学前教育生均经费补助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

    申请对象:按杭州市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补助标准:以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公共财政教育事业费为依据,补助基准比例为70%,再结合幼儿园办园水平与年度考核给予补助。

    具体计算办法:上年度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生均公共财政教育事业费×基准比例70%×幼儿园市等级系数×幼儿园省等级系数×上年度考核系数×幼儿园学籍人数。

    2.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补助

    申请对象:按杭州市物价局核定的办园成本收费,且保教费标准/同类公办学校上年度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3倍(不含)以下的非营利性幼儿园。

    补助标准:以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为依据,补助基准比例为20%,再结合幼儿园办园水平与年度考核给予补助。

    具体计算办法:上年度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生均公共财政教育事业费×基准比例20%×幼儿园市等级系数×幼儿园省等级系数×上年度考核系数×幼儿园学籍人数。

    幼儿园省等级系数:省一为1、省二为0.8、省三为0.6、无等级为0.4;

    幼儿园市等级系数:甲级为1、乙级为0.7、丙级为0.5、无等级为0.4;

    幼儿园年度考核系数:A类为1、B类为0.8、C类为0.6、D类为0;年度考核办法另定,区教育局和街道每年1月按考核办法对幼儿园进行考核。

    补助申请按属地范围,由幼儿园向街道申请补助,资金由街道承担20%、区教育局承担80%。

    (二)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生均补助

    1.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

    申请对象:民办学校根据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求按浙政发〔2016〕16号文件规定标准免除学生学杂费。

    补助标准:免除部分学杂费区财政全额补助(小学650/年、初中850年)。

    2.学位补助

    申请对象:对受政府委托培养进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补贴标准:按照杭州市物价局审批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3.生均成本补助

    申请对象:学费标准低于同类教育部门办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的民办学校。

    补助标准:与教育部门办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的差额,结合办学水平与年度考核给予补助。

    具体计算办法:(上年度同类教育部门办学校生均公共财政教育事业费-市物价审批学费标准)×上年度考核系数×学籍人数。

    (三)租赁补助

    申请对象:租赁符合幼儿园、中小学准办条件场地的标准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补助标准:①租赁场地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租金100%补助(租金标准按照所在地房屋基本租赁价格核定)或免除租金。②租赁场地举办中小学,给予租金优惠或相应租金补助。

    (四)新建、改扩建民办学校投资补助

    申请对象:支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标准化、学前教育规范化建设,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幼儿园,新建标准化中小学。

    补助标准:①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在建设用地、项目立项、减免税收和建设规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对符合规划、立项、建设要求,新建6班以上标准化幼儿园的,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的,一次性按每班17万元的标准补助建设经费;用于举办非营利幼儿园,一次性按每班5万元标准补助建设经费。②新建标准化中小学按举办者实际出资额给予适当补助。

    (五)民办学校(含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和“阳光厨房”建设项目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

    申请对象:全区民办学校(含幼儿园)

    补助标准:每所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每年补助的费用为实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用的80%。

    2.“阳光厨房”建设完善项目

    申请对象:全区民办幼儿园

    补助标准:每所民办幼儿园补助1万元,用于建设完善“阳光厨房”设施设备。

    (六)其他专项补助

    1.贫困生补助:符合条件的贫困生,享受公办学校同等补助。

    2.安保(消防)补助:民办学校要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局、街道根据民办学校安保消防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教师培训、教科研经费:每年安排培训专项经费,用于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及奖励民办学校开展教科研活动。

    4.教师评优评先:参照公办学校同等标准,按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及核准

    第七条  申报补助基本条件

    (一)学校办学思想端正,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年度检查合格;

    (二)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学校土地、校舍、固定资产等),举办者出资真实、合法,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帐。

    (三)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等费用;学校所有收支均纳入学校账户管理,无账外账;每年度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及时报送审计报告。

    (四)举办者及管理者薪酬按相关约定合理支出,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五)近两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一票否决”,不予申报:⑴由于学校因素,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⑵出现抽逃出资、挪用挤占办学经费的;⑶有虚假宣传、违规招生、欺诈等恶劣违规办学行为的;⑷未参加年检或年检未达合格等次的。

    第八条  申报时间:列入扶持范围的民办学校,应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上年度情况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评审程序:由区教育局受理申办后组织相关部门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日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下达资金。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民办学校上年度末办学基本情况表;

    2.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3.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申请表;

    4.专业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①申请基本建设投资补助,需提供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②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等。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区财政、审计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区教育局、财政局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全过程的管理;建立考核跟踪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区教育局、区财政局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由区教育局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列入不守信用信息记录。

    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由区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后,《江干区民办幼儿园扶持暂行办法》(江政发〔2011〕73号)不再实行。由区政府或教育局引进优质教育品牌,合作共建的民办学校补助办法一事一议。本办法发布前制定的其它相关民办学校资金补助政策与本办法不符、重复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