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江干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干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9〕2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313号)、《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是指政府主导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进一步吸引社会投资机构落户江干,鼓励投资机构、产业平台对创新型企业、人才企业实施投资,提供高水平业务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企业、人才企业及产业平台快速发展,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集聚,推进区域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由母基金、子基金等形式构成。重点投向符合我区政策导向的产业,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互联网金融、文化创意等,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及重点产业平台、重点企业发展,提高区域创新能力。
第四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遵循政策性、引导性、市场性原则运作。
第五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参与合作设立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区产业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通过区产业引导基金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对合作对象、操作模式、托管方式、出资比例、绩效奖惩及退出方式等进行决策。
第七条 管委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区政府办、区发改局(金融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招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江干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产投公司)的股东公司(以下简称股东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第八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由区产投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区政府出资,履行出资职责。区产投公司的股东,负责区产投公司及区产业引导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风险控制,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对区产投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区产投公司具体负责区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区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二)制定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提交管委会讨论确定;
(三)管理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检查区产业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和股东单位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经管委会批准,可通过合作、聘请等方式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负责区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区产业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原则上进行市场化搜寻,对各类拟合作项目进行筛选,经项目初拟、商务谈判等程序形成合作方案,提交管委会讨论,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并在相关网站公示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基金运营模式
第十二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主要采用以下模式:
(一)与国家、省、市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基金合作设立母基金。
(二)联动国家、省、市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风投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
(三)与社会资本、重点企业、重点平台合作设立子基金。
1.重点产业基金。围绕我区重点产业,与对我区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社会资本或实体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
2.产业园基金。由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园等科技园区运营商或具备投资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发起,区、产业园属地街道两级共同出资参与合作,设立子基金。
3.人才创业引导基金。由区产业投资基金单独或与社会风投机构合作设立,对区内或拟落户江干的人才及科技型企业实施投资。
(四)经管委会批准,以直接投资方式投资优质项目。
(五)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或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其他基金合作方式。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三条 合作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存续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合作基金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
第十五条 与国家、省、市政府性产业基金、引导基金合作设立母基金、子基金的,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单独与我区合作设立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 基金的退出
第十六条 参与合作的基金(人才创业引导基金除外),投资江干区的资金不低于区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江干区的资金原则上包括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直接投资江干区企业和投资后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江干区的企业的投资额。
第十七条 将投资区外企业引入江干的,在计算投资江干的资金时,可以给予额外系数加成:前3年引入江干,投资额计算系数为2;超过3年不满5年的,系数为1.5;鼓励合作方将其他投资机构投资的区外企业引进江干,可按投资额×0.5系数折算。
第十八条 对运作良好的合作基金,区产业引导基金退出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给予收益让渡:
1. 区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
2.约定退出期和回报率;
3.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收益;
4.经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区产业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决策程序报管委会批准后选择退出:
(一)合作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区产业引导基金拨付合作基金账户1年以上,合作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合作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及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由区产投公司制定相应退出方案(包括退出方式、价格、损失、收益等),报区财政局、股东公司,经管委会同意后施行。
第六章 基金监管和风控
第二十一条 区产投公司应定期向管委会汇报区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股东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股东公司对区产业引导基金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可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区产业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管委会办公室会同托管银行对区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管委会出具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江干区科技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江科〔2015〕5号)、《江干区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江科〔2015〕6号)等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