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江政办发〔2018〕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1月1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江干区原基金管理办法《江干区科技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江干区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于2012年制定,并于2015年初修订完善,是原江干区科技投资基金、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操作的主要依据。随着近年来各级政府对产业基金的不断规范和资金绩效要求,原有管理办法出现了部分不适应的内容,如业务范围设定不够合理、资金使用绩效有待提升、产业基金业务交叉重叠等。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特于2018年再次完善和制定江干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江干区产业引导基金是政府主导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进一步吸引社会投资机构落户江干,鼓励投资机构、产业平台对创新型企业、人才企业实施投资,提供高水平业务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企业、人才企业及产业平台快速发展,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集聚,推进区域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本次《江干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起草,主要是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218号)等国家、省、市文件精神,根据原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而制订。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省市对政府产业基金的新要求,结合我区产业基金运作实际,对原有两个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和修改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并《江干区科技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江干区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江干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应区产业发展投资公司,作为产业基金的出资平台,开展股权基金类业务。

    2.在原有基金运营模式基础上,增加人才创业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对区内或拟落户江干的人才及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完善后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的主要运营模式包括:与国家、省、市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基金合作设立母基金;联动国家、省、市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风投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与社会资本、重点企业、重点平台合作设立子基金,其中包括重点产业基金、产业园基金、人才创业引导基金等;经管委会批准,区产业引导基金还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资优质项目。

    3.明确了各类基金在对江干的投资强度、投资资金具体计算口径等内容:参与合作的基金(人才创业引导基金除外),投资江干区的资金不低于区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江干区的资金原则上包括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直接投资江干区企业和投资后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江干区的企业的投资额。将投资区外企业引入江干的,在计算投资江干的资金时,可以给予额外系数加成等。

    4.明确了对运作良好的合作基金,区产业引导基金退出时可以采取如下方式给予收益让渡:区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约定退出期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收益;以及经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等。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江干区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陈雅会,电话:8697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