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上城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

2018年10月17日


关键词:律师  约谈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局律管处、各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             2017年10月17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全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规范本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约谈工作,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的约谈,是指区司法局以约见、谈话等方式,督促、帮助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其规范执业行为,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调解其内部矛盾、纠纷,听取其对区司法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区司法局依法定职权和工作需要依法、规范开展约谈工作。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区司法局可以进行提醒谈话,督促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内部管理: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

(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住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组织形式变更的;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劳动合同、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等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未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区司法局可以进行指导谈话,指导其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依法维护执业权利:

(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国家、本区重点工作或重大活动法律服务工作的;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有关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依法申请维权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区司法局应当进行监督谈话,告知有关法律后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后果的;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为不当,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损害行业形象、行业声誉的;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情形的;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年度考核中发现问题,律师考核等次可能被评定为“不称职”、律师事务所可能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的。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司法局可以会同其他管理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主任进行联合约谈。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长期发生矛盾纠纷,影响正常活动的,区司法局可以召集、约见相关当事人,通过说服教育、沟通协调,调解矛盾纠纷,帮助其恢复运行秩序。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相关人员可以主动申请司法局进行约谈,帮助其化解内部矛盾。符合调解条件的,区司法局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后当事人应按调解的内容履行。

第十条  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区司法局确定,也可以与被约谈人商定其他时间和地点,需要被约谈人说明情况的,应当给予被约谈人合理的准备期。

第十一条  约谈前,区司法局应当确定约谈人员,约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约谈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被约谈人。通知时应当明确告知被约谈人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情形、约谈事项、要求被约谈人提供的材料等基本情况。书面通知的应当下达《约谈通知书》,口头通知的应当制作《通知记录单》。

第十三条  约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被约谈人陈述、说明情况,开展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发现被约谈人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指出,明示法律后果,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第十四条  约谈工作应当制作约谈笔录,由约谈人、被约谈人签字。被约谈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载明,由约谈人签字说明。

第十五条  约谈结束后,根据约谈情况,报请约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被约谈人下达《约谈告之书》,需要整改的,应当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导督促被约谈人规范制度,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行政约谈中发现被约谈人涉嫌存在《律师法》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涉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将违规线索转交律师协会。

依照本制度对被约谈人做出的处理,不得代替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执法。

第十七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应当向区司法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接受区司法局安排的实地检查和整改回访。

第十八条  被约谈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区司法局应记录在案,可建议相关部门录入“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律师诚信档案,作为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应当建立约谈工作档案,完整保存约谈通知、约谈记录、被约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及有关工作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1 日起施行。

杭上司〔2018〕36号 关于印发《上城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约谈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