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上政函〔2017〕41号) | ||||
起草部门 | (盖章)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 | ||||
序号 | 提出单位 | 意见内容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是否已反馈 提出单位 |
1 | 上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4点中关于“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注册、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的规定与上位文件有关内容不一致。建议按照国发〔2012〕41号、浙政发〔2013〕26号文件的规定,将该规定修改为“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 | 采纳 | / | 是 |
2 | 上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实施意见》第五部分第16点有关探索实施“校长统筹制度”及“人财物”捆绑式包干管理制度部分,由于前述模式现尚处于摸索尝试阶段,加强并完善对学校及校长的监督机制尤为重要,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或与第19点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务会议等制度”作相应的匹配。 | 采纳 | / | 是 |
3 | 上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实施意见》第六部分第21点,对职业年金作了规定,但未能明确职业年金的缴纳主体及相应比例。由于国发〔2012〕41号、浙政发〔2013〕26号文件中均未有对职业年金的相关规定,如需在《实施意见》中出现,则建议对职业年金定性,并明确如何安排、规制职业年金的操作。 | 未采纳 | 职业年金目前处于刚刚施行阶段,其定性和操作细则一旦有调整,区级也要相应调整,因此在规范性文件中表述不便过于具体。 | 是 |
4 | 上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实施意见》第六部分第23点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照杭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标准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建议在其中增加“需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可按照……”,使其表述完整。 | 采纳 | / | 是 |
5 | 上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实施意见》第七部分第25点关于加强经费保障部分,建议增加“对培训项目、人才培养经费的保障比例和支持力度”的内容,以与国发〔2012〕41号、浙政发〔2013〕26号文件一致。 | 采纳 | / | 是 |
6 | 上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实施意见》第一部分第2点,第二部分第8点、第9点,第四部分第11点等多处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数字化的目标,如2020年达到2%的幼儿教师中研究生比例等。幼儿、小学、初中教育中对研究生教育者进行数字化的目标是否符合现状并且经过科学论证,请酌。 | 不采纳 | 对于研究生学历的比例是分析现状,历年的增量,并结合上城教育的发展目标定位对教师队伍的素质要求,而作出的预测。 | 是 |
7 | 上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5点“实施教师幸福力提升工程”,是否调整体例至第六部分“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待遇”为宜,请酌。 | 不采纳 | 教师幸福力并不仅仅局限于权益和待遇方面,更多的是从师德师风、教师精神层面去思考和体现,因此放在第二部分表述。 | 是 |
8 | 上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实施意见》为规范性文件,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施行日应当在印发日后设置30日宽限期。如果确需立即施行,请注明施行日期,并在报备文件备案材料时附上需要立即施行的理由。 | 采纳 | / | 是 |
9 | 公众意见 | 未收到 | / | / | / |
填表人:吴洁莹联系电话:87822585 日期:2017年9月7日
注:汇总的意见应当包括对内征求本区各相关部门和对外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单位对提出单位的意见未采纳或未全部采纳的,应当及时反馈,并在规范性文件报审本表格时一并附上书面反馈材料(如内网反馈的,提供截屏记录);对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都应当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