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制定的《上城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上城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上城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上城区民政局、上城区财政局、上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0月27日)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第二条  凡是本区户籍,持有本区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经申请可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第四条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城市“三无”孤寡等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既符合困难生活补贴,又符合重度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区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杭政函〔2016〕15号文件执行(每月400元);发放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街道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上城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低保证、残保证、市区困难证等材料; 

  5.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应提供个人收入、财产方面的证明; 

  6.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民政社会救助系统核对信息,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残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报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区残联,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再次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区残联收到街道的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区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区残联。区残联将审定结果反馈给街道,其中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名单由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区残联将审定的名单及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按月报送区财政局。 

  第九条 区财政局及时将补贴资金按月下拨到区残联,区残联直接发放到具体对象,发放时间一般应在每月10日前。 

  第十条  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因发放对象死亡、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街道应及时调整,将调整后的信息及时报区残联和民政,从次月起停发困难生活补贴。失踪2年以上的残疾人,暂停发放困难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除上级财政按照比例下拨部分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安排预算,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十二条 各街道残联要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信息管理工作,应将本街道享受困难生活补贴的残疾人按月录入指定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并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街道对每个困难生活补贴对象每年要至少跟踪核查一次,确保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对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5年12月31之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经申请,从2016年1月1日计发;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经申请,从持证的当月起计发;本办法印发之日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部门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城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上城区民政局、上城区财政局、上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0月27日) 

  为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 

  第二条 凡是本区户籍,持有本区办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经申请可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  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类,残疾人按照以下对应的情形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指一级视力、一级肢体、一级智力、一级精神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指二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智力、二级精神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主要指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多重残疾人,可根据以上三类对象按照对应等级就高原则认定。  

  第五条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城市“三无”等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依据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以后根据省级政策作相应调整,特殊情况需要上浮的依据杭州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鼓励通过购买政府服务的形式,实施居家安养工作。原享受居家安养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政策、标准、发放方式不变。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可以优先申请居家安养服务。 

  第七条  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浮50%;重度困难残疾人上浮至1250元;其中原享受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低于原集中托养经费补助标准。原享受重度残疾人特别护理费补贴的困难残疾人标准不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生活不能自理且常年卧床不起生活护理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以前,已纳入生活不能自理且常年卧床不起生活护理补助的困难残疾人,可叠加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八条 既符合重度护理补贴,又符合困难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九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街道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上城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区残联,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再次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区残联收到街道的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区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区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区残联。区残联将审定结果反馈给街道,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区残联将审定的名单及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按月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条  区财政局将及时补贴资金按月下拨到区残联,并通过残联直接发放到具体对象,发放时间一般在每月10日前。 

  第十一条 除上级财政按照比例下拨部分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安排预算,保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照料服务应明确标准,由区民政、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关服务标准及相应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区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人照料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托(安)养照料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达到规定照料服务标准的,应督促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取消照料服务资格;对于服务规范、绩效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因发放对象死亡、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失踪2年以上的残疾人,暂停发放护理补贴。 

  第十五条 各街道残联要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信息管理工作,应将本街道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按月录入指定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在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不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实施而降标”的原则,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十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并主动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街道对每个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每年要至少跟踪核查一次,确保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对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5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经申请,从2016年1月1日计发;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经申请,从持证的当月起计发;本 办法印发之日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申请当月起计发。在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经申请批准从2016年实际开始托养的当月起计发护理补贴。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部门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上政办函[2016]41号(关于转发《上城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上城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规范ASCD01-2016-000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