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报告制度》政策解读
现就《上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报告制度》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原2022年出台的重大事项制度已难以适应当前监管需要,为更精准界定监管边界、明确审批权限、规范管理流程、强化责任约束,亟需对其进行修订完善。4月,区财政重新草拟文件;5月,征求5家区属国企意见;6月,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形成《上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报告制度》。
二、制定依据
《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杭州市国资委履职清单》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我区国资国企监督管理实际及区属国有企业发展现状制定。
三、基本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内容
《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市场化融资(含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转让国有产权,确定企业三定方案、人员招聘及管理,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为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制度》对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进行规范,以提高国企经营管理效率,保障国有资产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重大事项的分类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备案事项和报告事项,其中审批事项分为区政府审批事项和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审批事项。修订后区政府审批事项7项、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审批事项13项、备案事项6项、报告事项13项。
(三)本次修订的要点
1.落实简政放权
《制度》秉持简政放权原则,旨在通过科学分类和精准授权提升区属国企决策与运营效率,增强企业市场主体活力与自主权。
(1)事项权限的下放。一是区政府审批事项调整为区财政审批事项,如融资事项,修订前的市场化融资计划及发行债券均由区政府审批,修订后的年度市场化融资余额及发行债券申报总额由区政府审批,融资具体事务如债券品种、融资方式调整等,有效缩短决策链条,在提升执行效率的同时,强化债务风险防控,保障区域经济稳定。二是审批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如产权管理方面,修订前的所属企业的解散、申请破产、注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均由区财政审批调整,修订后将二级以下企业的上述事项由区财政审批调整为报告事项,有助于简化审批流程,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如资金出借方面,区属国企间及向参股企业提供资金出借(不超股比)事项由区财政审批调整为报告事项,增强企业自主决策权的同时,通过事后监管确保风险可控。
(2)审批额度的调整。如投资管理方面,一是上调主业投资审批额度,将区政府审批额度从5000万元调整1亿元;将区财政审批额度从2000万元(含)-5000万元调整为5000万元(含)-1亿元,进一步释放区属国企经营自主空间,激发内生发展动力;二是分级设定非主业投资审批额度,修订前非主业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区政府审批,修订后,3000万元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仍由区政府审批,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财政审批,通过分级审批,既确保重大非主业投资由区政府把关,又提高中小额投资的决策效率,优化国资监管效能。
2.聚焦监管重点
《制度》在深化简政放权的同时,严格遵循“简政放权不等于放松监管”的原则,根据当前监管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强化核心风险管控。
(1)加强人员招聘及提拔管理。这是本次修订的一大重点,原来仅对控制数人员招聘及提拔管理,调整后覆盖范围扩大为集团整体人员招聘(不含生产作业人员)及中层提拔管理,管理模式为事前审批与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全链条监管:年度招聘计划须报区政府审批、招聘方案须报区财政审批、招聘后录用员工情况须备案;建立企业重要人事安排审核机制,企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资格须提交区财政局进行事先审批,企业中层平级调动事项进行备案,旨在针对近年来国企人事管理领域存在的风险点,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
(2)加强资产转让和确权管理。重新梳理规范产权及资产转让审批流程,按照金额和重要性等级进行相应调整,如重大资产(含房产、在建工程及债权)价值5000万元以下的公开转让不再设置审批下限,均须报区财政审批。重大资产中涉及生产设备的公开转让,结合企业日常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实际情况,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转让仍由国企自主决策。同时结合近年来资产权属方面争议问题,新增企业价值5000万元及以上资产(含无形资产)确权事项须区政府审批,5000万元以下资产(含无形资产)确权事项须区财政局审批,厘清资产的权属关系,消除国有资产流失的隐患。
3.持续优化管理
(1)固化监管实践,将常态管理事项纳入制度规范。本次重新梳理了原文件虽未录入,但相关法律法规确有审批或备案的明确规定的,一并纳入重大事项管理。如产权和资产转让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区政府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转让事项须经区政府审批。由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国资办)批准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项目须进行备案、企业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中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须进行备案。另外在本次修订中结合监管实际或改革方向中确有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要求的,予以制度化。如区管国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企业三定方案及市场化薪酬企业的认定须区财政审批。
(2)优化事项管理,调整备案及报告事项范围。本次对备案及报告事项进行了较大调整,将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等7项备案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进一步厘清了备案与报告的责任边界。
四、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上城区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具体是指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的国有集团本级及其所属全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
五、关键词解释
1.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市场化融资(含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转让国有产权,确定企业三定方案、人员招聘及管理,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
2.“集团本级”是指杭州上城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上城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上城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上城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本级为一级,各级子企业层级以工商登记股权关系依序确定。各集团所属产业平台公司下设的各级子公司上提一级管理。
六、注意事项
本制度自2025年8月8日起施行。
七、新旧政策差异
《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杭州市国资委履职清单》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我区国资国企监督管理实际及区属国有企业发展现状制定。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上城区财政局
解读人:方萃
联系方式:0571-89500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