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清波、湖滨、小营、南星、紫阳、望江、凯旋、彭埠、丁兰、四季青、采荷、九堡、笕桥、闸弄口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行使监督检查权和责令改正权。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委托单位可以委托受委托单位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即在下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除外)、《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处罚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处罚文书;

6.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行政处罚标准;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处罚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权限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消防救援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委托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湖滨街道、小营街道、南星街道、望江街道、紫阳街道、闸弄口街道、采荷街道、四季青街道、笕桥街道、彭埠街道、九堡街道、丁兰街道和凯旋街道等十四街道办事处实施(具体委托权限详见附件)。

附件1 委托执法权限.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