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2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在上城区行政范围内开展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的货物服务类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落实“应进必进”要求,凡列入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按规定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和领导工作。 (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承担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统筹管理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制定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改革及信息化建设;协调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主体做好对交易事项的法定监管工作。
(三)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 区发改经信局依法履行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职责;拟订本行业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则;参与本行业交易目录和计划制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 区财政局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计划的执行;受理查处本行业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移送违法违规违纪线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3. 区住建局依法履行上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招投标活动的项目核准、招标文件审核和标后监督管理;加强对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的信用管理;受理工程招投标领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城分中心是区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平台,承担限额标准以上区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保证金收退等相关服务;参与评审专家的使用管理;承担集中采购代理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见证,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各街道办事处参照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设立综合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负责管理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并组织辖区内的公共资源进入区相应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部门也可建立相关机制。
三、交易规则
(一)区公共资源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度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其中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应作为交易的主要方式。
(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本行业交易目录,区公管办汇总后统一发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确定区公共资源交易的交易范围、限额标准、交易平台和监管部门。
(三)进平台的交易项目信息应当统一在省、市、区规定的渠道发布,如另需在不同场所或媒体发布的信息的,内容必须与其一致。
四、交易监督
(一)区公管办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指导协调职能,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由区各级监察组织、区公管办、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依各自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五、附则
(一)原有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24 日起施行。原《杭州市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上政办函〔2022〕1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