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规范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社会效益,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2016〕46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杭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杭民发〔2020〕105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城区民生政策目录>的通知上政函〔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级公益创投项目是指由区民政局组织的,区级财政资金直接资助或区级财政资金通过上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资助的,并由社会组织自愿承接和实施的,符合资金用途的各类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区级公益创投项目坚持关注民生需求、创新社会治理、提高资金效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开评审、择优支持、规范实施、评估监督的管理机制。择优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专业性、示范性和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公共服务项目,并培育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重点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区级公益创投项目活动的策划与实施工作由区民政局或上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委托第三方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主要内容包括创投方案策划、需求征集、项目指引、项目申报受理、资格预审、立项评审、绩效评估等工作。第三方单位由区民政局或上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立区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组织管理科,负责区级公益创投的统筹协调和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创投方案、监督和指导评审工作;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对举报、投诉进行处理裁定等工作。

第六条 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库由民政专家库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组成,成员涵盖政府有关部门、高校专家、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品牌社会组织代表、社区书记(两委员一代表)等。其成员须熟悉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和评审标准;热心公益,秉公履责;有丰富的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经验和理论知识。

评审专家组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结合申报项目单位的现场陈述、答辩和综合能力,坚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承接项目的排序候选名单。

第七条 回避与纪律。评审专家组成员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评审专家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各街道自行组织街道级微公益创投工作,负责动员和指导本辖区的社会组织参与区级公益创投活动。

 

第三章  项目内容

第九条 公益创投内容执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支持社区治理、专业服务、福利慈善等九大领域的服务项目。

(一)社区治理类(A)。即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公共问题的治理和解决,提高居民自我服务、自我治理意识的各类政策研究、发展研究提供政策建议的项目。

(二)社区融合类(B)。即促进社区邻里互助、扶幼帮困、文体娱乐、家庭教育,以及新市民、国际居民及其他特殊群体融入社区的各类服务项目。

(三)社区服务类(C)。即针对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育幼服务、青少年服务等领域,构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生活服务项目。

(四)社会专业类(D)。即推进社区社会工作发展和社工专业提升,提供培训、研讨、心理咨询以及为社区居民提供其他专业性的服务项目。

(五)公共公益类(E)。即有利于加强社会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推动“五社联动”融合发展水平有效提升项目。

(六)能力提升类(F)。即以社会组织规范化运作、能力提升为目标,为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教育培育、人才培养、咨询评估、专业指导等服务项目。

(七)福利慈善类(G)。即针对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开展的居家、户外、康复等服务项目。

(八)特色重点类(H)。即协助做好社区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活动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等项目。

(九)其他有关项目(I)。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卫生健康、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公共卫生事件等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区级公益创投项目按照需求征集、项目优化、项目申报、资格预审、立项评审、公示公告、投诉复核、签订协议、督导检查、绩效评价等程序。

第十一条 需求征集。区民政局或上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每年向社会征集公益服务项目需求,接受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对本年度公益创投的项目征集工作,征集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项目优化。区民政局结合当年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指导第三方承办单位对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分类、整理和优化。

第十三条 项目发布。区民政局或上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指引,接受社会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近两年内无违法行为,无活动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坚持非营利性。

(三)有公益创投服务必需的工作场地、设施和专业团队,有较好执行项目的能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社会组织与上城区社区社会组织合作申报。

第十五条 目申报。申报机构应当向区民政局或上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城区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周期、实施地点、受益人数、项目总预算、项目概述、申报机构名称及统一信用代码、联系人信息等。

2.申报机构详细信息。包括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业务范围、主要合作机构信息等。

3.项目详细信息。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方案、项目团队介绍、项目预算表等。

(二)相关附件

1.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材料,如经区民政局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工作人员资质证书与上城区社会组织合作文本等印证材料复印件。

2.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无违法或失信行为的承诺书。

4.项目实施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资助:

(一)申报的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

(二)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有自筹或配套资金达资助资金20%以上的。

)省市品牌性社会组织、区双十佳双十优社会组织、有效期内的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等优秀社会组织。

符合以上情形的,在项目申报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第三方承办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规定,审查申报项目社会组织(简称“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与项目的契合度,基本材料的完整性等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 立项评审。评审专家组从项目设计的服务类型、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编制、配套资金,以及申报单位项目执行能力、相关经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成本、项目预期社会效益等方面,对申报单位的项目进行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并体现以下原则:

(一)鼓励项目申报机构争取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支持。

(二)申报项目定位必须符合创投规定的领域,符合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导向。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项目实施地为上城区。

(四)同一家社会组织,或关联性社会组织在同一年度中承接的区级公益创投项目累计不超过两个。

(五)第三方承办单位,以及与第三方承办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社会组织,不得申报当年区级公益创投项目。

第十 项目公示。立项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复核、区民政局确认后,在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签订协议。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区民政局或上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协议。签订项目协议前,第三方承办单位结合评审专家意见和建议,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对项目设计、业务活动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合理优化。

第二十一条 能力支持。区民政局或上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根据签订协议项目的特点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能力状况,加强项目指导,适时开展项目运行管理培训、财务管理培训、个性化辅导与项目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等活动,进一步提升项目承接单位的综合服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最终承接机构为项目法人。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级公益创投项目所需要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区民政局或上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以资助资金的形式下拨给通过立项评审并签订项目协议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项目承接单位”)。

区民政局每年编制公益创投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报区财政局审核。项目因特殊原因形成项目结余资金,参照区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接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项目协议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周期、实施方案等约定,不得私分、挪用、截留。

(三)节俭高效: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经费收入预算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项目经费收入预算指区级公益创投资助资金、项目承接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它配套资金等。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项目发生的人员费用、宣传用物料费用、交通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经费支出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和相关规定。各项目费用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六条 资金核拨分两种形式。

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公开招投标方式实施。

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专家组评审,确定资助金额,并采用分次拨付的方式进行:签署项目协议书后一个月内拨付总金额的50%,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总金额的 30%,绩效评估通过后拨付总金额的20%。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接单位要将项目资助资金、自筹或配套资金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接受绩效追踪和监督检查。项目配套资金也必须按项目协议载明的金额、用途等及时足额投入。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计划。项目承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制度。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接单位应制定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实施、项目档案以及人员、财务支出、信息公开等内容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项目承接单位应按照项目协议和项目计划有序推进,定期向区民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档案。项目承接单位要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电子档案。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15年(其它档案依从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宣传。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时应表明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名称和标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公益精神和项目服务成效,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协议约定的目标、产出和绩效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接单位因实际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方法、实施地或资金等进行一定变更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项目出资方提出申请,经项目联系科室初审、评审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变更,但项目周期内变更调整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期内,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备。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区民政局上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估机构开展对公益创投项目的绩效评价。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组织自身能力提升等内容。

绩效评价机构在绩效评价时应听取项目受益对象、落地单位和属地街道或业务主管部门等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和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绩效评价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承接单位、承接项目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承接单位应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项目绩效评价要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评估结果运用。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项目纳入区公益创投项目优秀案例并予以推广。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承接单位,取消下两个年度区级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资格。

六、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民政局充分利用业务培训、随机抽查、网络信息化技术等方法,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上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协议、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约谈项目承接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公益创投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项目的;或者区民政局相关科室在对项目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项目申报人的。

(三)与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其他项目申报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承接项目的单位不按照已签订的公益创投协议实施项目,严重背离项目协议、或将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六)承接项目的单位存在截留、挪用和私分项目资金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  各街道应协助区民政局监督、指导本辖区内项目承接单位按协议要求实施公益创投项目。

第四十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工作人员、第三方承办单位和评估机构等,须自觉接受群众、区民政局机关纪检监察职能科室和驻局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和建议;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接单位应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组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受益对象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由上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上城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民〔202125号)同时废止。

《上城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上民〔2023〕2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