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内审制度,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和完善治理上的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这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又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需要,同时也是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推动审计资源整合,促进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互动,构建完善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位一体的审计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对推进各单位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经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

二、加强内审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制度

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推进审计全覆盖。内部审计工作应与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采购招标管理、投资基建管理等职责分离,保证其依法、独立、客观。

(一)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直接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及内审人员在本单位党委(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通过揭隐患、查问题、促管理、增效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推动价值增值作用;要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项目及大额资金使用等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强化对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和项目实施规范性以及绩效的监督评价,提高决策水平;要加大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三公”经费等管理性支出的监督力度,保障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安全完整及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要深化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

(二)强化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各单位应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1.下属独立核算单位5个以上或者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模(含下属单位)1亿元以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或者下属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的国有企业和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

3.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

下设子公司的国有企业在企业集团总部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保障内审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各单位应保障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组织开展审计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各单位要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以提高其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规范开展内审,明确内审机构职责权限和具体实施要求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2.按照有关规定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

3.向单位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

4.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

5.统筹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加强与单位内部纪检等其他监督的协调贯通。

6.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作与配合,实施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应有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时封存。

8.在审计、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对象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追究责任等建议。

11.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党委(组)、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三)内部审计实施的具体要求

1.各单位党委(组)、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2.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向本单位党委(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应及时向上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3.各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4.对内管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上城区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执行。

5.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各单位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并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对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

6.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应当坚持揭示问题与推动解决问题相统一,规范管理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内部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力量相融合。对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逐一挂号销号。推动运用数字化等技术,实现整改问题即时查询、整改材料在线报送、整改进度实时跟踪。

7.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推进审计结果运用数字化转型,拓宽共享共用渠道,推动审计结果的成果转化。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8.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审计档案,推动运用数字化等技术,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

四、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要按照上级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区内审指导中心,负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内部审计数字化改革,提高审计监督精准化、应用场景智能化、监督力量协同化水平,促进审计结果有效运用和成果共享。各单位要把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积极开展内审工作,作为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加强统筹指导。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分类指导,逐步形成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多形式的内部审计培训和工作交流新格局。积极探索内审人员交叉参与国家审计项目的协同形式,加强实践实训。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协同项目,开展内审项目、内审案例、内审论文推荐评优,促进内审业务水平提升。

(三)加强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加强常态监督,及时掌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审计机关要结合审计项目开展监督,关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开展与质量效果,并将其列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其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监督评价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应当有效利用符合要求的内部审计结果,对内部审计查出并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整改未落实到位的,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要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法治政府相关考核。


附件:上政函〔2022〕5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ASCD00-2022-00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