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起草了《上城区托育机构和婴幼儿成长驿站奖补扶持实施办法(2021-2025年)(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年8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9月8日前反馈至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附件:《上城区托育机构和婴幼儿成长驿站奖补扶持实施办法(2021-2025年)(试行)(征求意见稿)》 

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8月9日

(联系人:朱秀萍;联系电话:86974923;电子邮件:jgsqws@163.com;地址:上城区庆春东路1号)


上城区托育机构和婴幼儿成长驿站奖补扶持实施办法(2021-2025年)(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托育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上政办函〔2021〕29号)、《杭州市上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上卫〔202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进行注册并通过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和婴幼儿社区成长驿站。补助资金用于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发展,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含上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 托育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普惠型托育机构指通过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形式将托育服务价格降低至上一年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内的机构。托育机构的建设需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19〕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托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要自愿纳入省市婴育智慧平台,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第四条 婴幼儿成长驿站是指依托社区(村)既有的邻里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休闲等设施资源建立,以专属或共享固定室内场地的方式,向婴幼儿家庭提供育儿技能指导、亲子游戏陪伴、儿童健康管理等内容的服务场所。婴幼儿成长驿站的日常运营管理要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第三章 补助政策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社区成长驿站的运营、奖励性补助等方面。当年奖扶补助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区卫生健康局预算,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街道,街道根据托育机构和成长驿站的日常监管和运营情况,拨付相应补助,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一)托育机构补助

1.等级创建补助

经区卫生健康局备案且经营范围为托育的普惠型托育机构给予补助。被评定为甲级普惠型托育机构,给予5万元年度等级创建补助;被评定为乙级普惠型托育机构,给予3万元年度等级创建补助。

2.奖励性补助

通过创建获得省、市示范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称号的,区财政按照省、市实际下达金额1:1给予额外补助。

(二)婴幼儿成长驿站补助

1.建设补助

依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202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卫发〔2021〕8号),对新增且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示范型、基础型成长驿站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

2.运营补助

对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示范型成长驿站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助、基础型成长驿站每年给予1万元运营补助。当年给予建设补助的成长驿站不享受运营补助。没有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日常运营情况没有达到《关于印发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202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卫发〔2021〕8号)要求的不予补助。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托育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指导托育机构的建设和监管,牵头开展动态等级评估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负责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巡查,负责婴幼儿社区成长驿站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经费保障工作,并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