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凯旋街道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的查处,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凯旋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凯旋街道关于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2022年1月30日,中央批复同意《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调整优化执法层级,推进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推广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推动各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具体化、标准化,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在推进基层“大综合一体化”改革进程中,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体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防止行政处罚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是强化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的制度保障。

二、文件内容说明

(一)《指导意见》的内容说明

在内容方面,坚持合法正当、全面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指导意见》坚持合法正当、综合裁量等原则,并充分吸收“综合查一次”、柔性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等创新方式。

在体例结构方面,坚持科学合理、体系完整。《指导意见》包含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处理措施、附则及附件《凯旋街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等方面内容,对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范围、处理措施、执法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不予处罚清单》的内容说明

根据凯旋街道综合性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结合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实际中遇到的较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内共设置不予处罚违法行为事项24项:其中市容环卫类10项、犬类8项、城市绿化类4项、房产类1项、工商行政类1项。

对于《不予处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制定依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浙财法〔2022〕4号)等。

四、其他说明

1.本方案自2022年8月12日起施行。

2.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凯旋街道办事处

解读人:范婷婷

联系方式:0571-8648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