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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旋街道关于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街道三重一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凯旋街道办事处
2022年7月11日
凯旋街道关于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凯旋街道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的查处,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凯旋街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凯旋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含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处理措施、附则及附件《凯旋街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等方面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做到权限合法、程序合法、执法有据。
(二)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量罚,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实施批评教育、提醒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指凯旋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部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1.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
三、处理措施
(一)依法不予处罚的执法程序如下:
1.街道自治力量在开展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本指导意见《不予处罚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的,可以移交凯旋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2.凯旋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执法线索后,确认当事人行为符合本指导意见《不予处罚清单》内所列行为的,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可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凯旋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凯旋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适用本指导意见进行执法后,应当定期开展复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改正后再次违法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等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的要求,将适用本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对于《不予处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本办法由凯旋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二)凯旋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的变化情况以及执法实际,对本指导意见予以调整。
(三)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8月12日起施行。
附件:《凯旋街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凯旋街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 |||||
序号 | 事项分类 | 目录名称 | 法条内容 | 不予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市容环卫 | 对随地吐痰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2 | 市容环卫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3 | 市容环卫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4 | 市容环卫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首次违法(小区外违法行为以办案系统记录为准,小区内违法行为以社区自治记录为准),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5 | 市容环卫 | 对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6 | 市容环卫 | 对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个人在小区有设立指定堆放点而未堆放到 指定堆放点的情况下,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无指定堆放点的小区不属于处罚范畴因此不适用 | |
7 | 市容环卫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个人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8 | 市容环卫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案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个人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9 | 市容环卫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个人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10 | 市容环卫 | 对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若废电池已泄露等造成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不容错) | |
11 | 犬类管理 | 对个人擅自养犬的行政处罚 |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 首次违法,在规定时间内犬证办理完成或将犬只送离违法饲养地点 | |
12 | 犬类管理 | 对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行政处罚 |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 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13 | 犬类管理 | 对携犬出户未由成年人牵领的行政处罚 |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 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14 | 犬类管理 | 对携带大型犬出户的行政处罚 |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 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15 | 犬类管理 | 对携犬出户未系挂统一犬牌的行政处罚 |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 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16 | 犬类管理 | 对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 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17 | 犬类管理 | 对不按期为犬注册验审的行政处罚 |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 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18 | 犬类管理 | 对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行政处罚 |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 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19 | 城市绿化 | 对攀折花木,拴、钉、刻、划、围圈树木,剥刮树皮的行政处罚 |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首次违法,造成损失根据市场价在500元以下,经绿化产权人或养护单位确认情节轻微,并向绿化产权人或绿化养护单位赔付损失费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未继续违法行为 | |
20 | 城市绿化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 |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占用绿地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未造成绿化损失 | |
21 | 城市绿化 |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占用绿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未造成绿化损失 | |
22 | 城市绿化 |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首次违法,造成损失根据市场价在500元以下,经绿化产权人或养护单位确认情节轻微,并向绿化产权人或绿化养护单位赔付损失费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未继续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 |
23 | 房产 | 对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二)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首次违法,损害后果轻微,未影响公共安全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24 | 工商行政 |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首次违法,损害后果轻微,未影响公共安全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不予处罚清单共24项:其中市容环卫类10项、犬类8项、城市绿化类4项、房产类1项、工商行政类1项。 |
凯办〔2022〕7号 关于印发《凯旋街道关于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