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凯旋街道轻微违法行为的查处,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凯旋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实际,街道草拟了《凯旋街道关于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

现予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8日)以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街道办事处。


凯旋街道关于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docx

凯旋街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xlsx


联系科室:凯旋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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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凯旋街道办事处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