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杭州市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上城区行政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建设工程交易:政府性、国有以及国有占主体投资的工程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投标;

(三)产权交易:国有或集体性质的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交易;

(四)综合其他交易项目。

第四条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平台选择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凡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达到限额标准的限额以上交易项目,应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但未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的限额以下交易项目,应进入区限额以下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按规定可不进入区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应进入区限额以下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以上两平台交易的,应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同意。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和领导工作。

第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委托,研究制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审核相关职能部门拟订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则、目录;

(三)协调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交易事项的法定监管工作,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负责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

(五)配合建设各类评委专家库,并协调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事宜;

(六)负责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管,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无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

(七)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八)指导区有关部门、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行业的行政监督职责,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区发改经信局

1.依法行使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行政监督职责;

2.拟订本行业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则;

3.参与本行业交易目录和计划制订;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财政局

1.依法行使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交易的行政监督职责;

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计划的执行;

4.受理查处本行业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及时移送违法违规违纪线索;

5.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住建局

1.依法行使上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行政监督职责;

2.负责招投标活动的项目核准、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和标后监督管理;

3.加强对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的信用管理;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城分中心是区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平台,承担区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和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保证金收退等相关服务;

(三)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参与评审专家的使用管理;

(四)承担集中采购代理职责;

(五)采集交易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并及时抄告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负责管理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并组织辖区内的公共资源进入区相应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部门也可建立相关机制。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度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其中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应作为交易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及限额划分采用下列形式确定:

(一)区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及交易限额划分以年度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形式确定。

(二)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拟订本行业年度交易目录,明确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等的交易分类、限额标准等内容。

(三)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行业年度交易目录统一审核、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进平台的交易项目信息应当统一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政府采购在浙江省采购网发布公告),如另需在不同场所或媒体发布的信息的,内容必须与其一致。

第四章  交易监督

第十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职能,并监督和协调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管职能。

第十六条  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由区各级监察组织、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依各自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有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上政办函〔2015〕55号)、原《杭州市江干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江政发〔2012〕43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范围内街道办事处及其辖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国有建设单位、项目指挥部和管委会等(以下简称各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指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但未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的,以及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按规定可不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原则上包括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及限额标准以下的产权项目,10万元以下项目根据各单位需求也可纳入。

第四条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承担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产权类等行政监督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建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辖范围内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与管理,其中分管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同时分管交易活动执行科室(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工作。相关职能科室负责管辖范围内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申请与提出,交易活动执行科室(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请;

(二)项目核准;

(三)文件编制;

(四)发布信息;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交易组织;

(七)成交公示;

(八)合同备案;

(九)资料归档。

第八条  项目申请。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预算安排以及交易计划,申请人在项目开展前根据交易计划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申请表、“三重一大”决策记录、预算书、需求文件以及相关资料等。

第九条  项目核准。各单位应根据交易项目明确责任科室(单位)。由责任科室提出,会同交易活动执行科室(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形成意见,经相关分管负责人初步审核后,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交易方式。交易可以采用竞标、议标、协议等方式。

(一)竞标。可采用公开竞标、邀请竞标的形式组织。采用邀请竞标方式的,应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明确邀请供应商的推荐人及理由。

竞标类项目可采用最低价法、合理低价法及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价法、合理低价法的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由交易活动执行科室(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组建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项目申请人、相关科室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员等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小组负责审核投标文件中的企业资质、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需求响应、报价限额等实质性内容,符合所有实质性需求的为有效标,不符合的为无效标。评审小组以综合评分的形式,从通过审查的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竞标过程中如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竞标;再次竞标仍不足三家的,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议标。由项目申请人代表、相关科室代表等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议标小组,对不少于2家的具有承接该项目资格单位的任务书及报价进行比较。议标小组以择优选择的形式,确定成交候选人。

(三)协议。由业务科室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明确选择协议方式和供应商的推荐人及理由。由项目申请人代表、相关科室代表、相关专业人员等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谈判小组,与单一协议供应商进行谈判,在满足项目申请人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由谈判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十一条  文件编制。项目申请人应按照各类交易项目的不同要求编制项目任务书,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预算、资质要求、技术参数、项目需求、项目工期等。

单项合同估算造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程项目(含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交易文件(如工程量清单)。

第十二条  发布信息。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应以信息公开透明为原则,交易活动执行科室(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应通过上城区政府门户网站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版块进行发布,工程类竞标项目(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项目)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除协议交易项目外其余交易项目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报名时间可与公告时间一致。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资格后审,项目交易评审小组负责对参与交易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参与企业交易成本,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原则上不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十五条  交易组织。各单位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由交易活动执行科室(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行选择交易方式组织实施;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采用竞标形式组织交易。

(二)工程类项目。自行选择交易方式组织实施。

(三)产权类项目。自行选择交易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应急项目。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应急项目的认定及交易方式的选择,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决定,同时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成交公示。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原交易信息发布载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经交易活动执行科室(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确认后,由项目申请人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项目申请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签订的应提前向交易活动执行科室(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报备。

合同条款应与交易文件相一致,交易双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交易项目,或将项目违规分包。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项目申请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完成交易项目电子档案归档,同时应复制一份进行留档保存。

第二十条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限额动态管理,标准和内容在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对项目中介代理、成交人等履约情况的跟踪、评估与反馈机制,对于中介代理、成交人等未按合同履约的,应及时将项目交易材料书面递交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各方主体、工作人员等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各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区纪检监察组织等。

第二十三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区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等,应加强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江干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江政办发〔2018〕37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杭州市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