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我区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全区国有、村社集体资金的规范化使用,影响着整个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良好有序运行,而严谨规范的交易规则有利于保障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近年来,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深入,区融合后新上城发展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在两区融合过程中出现了规范不统一、体制不顺畅、管理难度加大等问题,给交易制度体系的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特别是自《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颁布实施以来,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和货物、服务采购等项目被排除在必须招标范围之外,由此导致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呈现空白,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中“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的相关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修订完善相关交易规则实有必要。

二、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统一新上城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在原上城、原江干相关交易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杭州市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易管理办法》)、《杭州市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规则》)。

1.认真学习领会。认真学习招投标、拍卖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及省市区相关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新要求,并在修订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

2.深入调查研究。书面调研区公共资源的管理框架,纳入统一平台情况;实地调研原上城、原江干相关交易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梳理问题建议,统一修改完善。经调研,了解到在近年的实践中,我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仍存在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交易流程有待优化、交易监管有待加强等问题。

3.精心组织编制。区公管办于2021年6月开始着手组织规则的修订工作,12月23日呈报分管副区长并根据分管副区长批示要求修改完善,经意见征求和网站公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于2021年10月22日完成合法性审查,《交易管理办法》于2022年2月9日完成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文件送审稿。

4.广泛征求意见。2021年来,区公管办组织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会议2次,《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于6月11日,《交易管理办法》于10月21日经过公管办主要负责人审阅后向各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意见采纳情况见附件4、附件5、附件6)共12条,与相关意见部门对接并继续修改完善,9月18日和12月24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

三、基本内容

(一)《交易管理办法》

《交易管理办法》作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性文件的总纲,从各类交易活动的定义、平台选择方式、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交易规则、交易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十六条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交易活动范围。为促进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范围更加明晰,第三条中将交易活动范围以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产权交易、综合其他交易项目四个方面分条论述,并积极对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分析确认,使表述更为规范和准确。

二是细化了项目平台选择。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平台选择,原管理办法中规定较为笼统,为使得平台选择操作更加规范化,交易主体在选择项目进场平台时更为清晰易懂,第四条中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平台选择分条进行细致规定,利于各类项目顺利开展。

三是厘清了管理服务职责。经与各行政监督部门研讨,决定将其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晰,即第九条中先总括说明“区发改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行业的行政监督职责,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然后再对区发改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三部门各自的行业管理职责分条列明,以改善以往职责统一表述所带来的职责界限不清的情况。

四是简化了交易方式程序。为促进管理办法更为简洁明了,缓解交易主体压力,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不再采用以往逐项列明、固化步骤的繁冗形式,而仅以第十二条进行简明扼要的规定——“区公共资源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度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其中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应作为交易的主要方式”。

五是规范了项目信息发布。为进一步建设公开透明的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环境,第十四条中对交易项目信息发布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规定“进平台的交易项目信息应当统一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政府采购在浙江省采购网发布公告 ),如另需在不同场所或媒体发布的信息的,内容必须与其一致”,有效保障交易信息的一致性和交易主体的知情权。

(二)《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规则》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聚焦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缺失和工作难点,把握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和需求,从统一限额标准、明确监管职责、优化交易组织形式、强化电子化招标、降低交易成本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五项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统一限额标准。规定我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涵盖范围,原则上包括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产权类项目,10万元以下项目根据各单位需求也可纳入,从而统一规范限额标准,利于各类项目交易顺利开展,有效解决限额以下公共资源由各单位自行操作所导致的监管难度加大问题。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根据职能调整村社集体资金监管划归到发改经信局的工作实际,规定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行政监督部门承担行政监管职责,同时将“管理职责”改为“监管职责”,使职责更为明确、表述更为规范。

三是优化交易组织形式。关于交易组织的要求,规定除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应采用竞标形式组织交易,其他项目均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进行“三重一大”决策后,自行选择交易方式组织实施,有效提升交易效率,切实为企业减负降压。

四是强化电子化招标。规定“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建设完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优化交易流程,实现无纸化交易,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实现科技监管,堵塞监管漏洞,进一步建设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区内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五是降低交易成本。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免予收取的范围由原来的街道扩大至所有单位原则上皆不收取,有效减少招标人的交易成本,进一步改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企业的营商环境。

解读机关: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谢乐,电话:0571-8765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