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进上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活态传承、全面发展,加快推进宋韵文化传承展示中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要求,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经区政府同意,结合上城区工作实际,制定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列入上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

二、扶持办法

(一)完善代表性项目保护机制,加大代表性项目扶持。健全国家、省、市、区代表性项目名录,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代表性项目分类体系。加强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和动态调整,加强代表性项目责任保护单位的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代表性项目责任保护单位评估和退出机制。积极做好各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和履约工作,对列入区、市、省、国家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名录公布当年,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加大代表性传承人扶持。

健全国家、省、市、区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和认定管理制度,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发展为中心,鼓励代表性传承人不断探索代表性项目传承途径。加强代表性传承人在传承中的各项扶持政策。各相关部门和街道要在政策保障、传承场所、梯队建设等方面予以扶持。鼓励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拓宽后继人才培养渠道。给予年满65周岁(含)的代表性传承人每年3000元、65周岁以下的代表性传承人每年1000元的传承补贴(已享受国家、省、市等代表性传承人补贴人员除外)。传承人参加非遗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展演、集中授课、评审等相关非营利性传承活动的,可按专家授课、评审等标准予以补贴(国家、省、市、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依次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及中级以下标准)。

(三)完善整体保护与理论研究体系建设,加大抢救性保护扶持。

1.加快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档案体系建设工作。广泛开展珍贵资料和实物征集,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设立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于珍贵史料收集、捐赠、实物收购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2.深入推进代表性项目记录工程。广泛开展记录工程,尤其是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要加快实施抢救性保护工程。鼓励各级代表性项目责任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入挖掘、整理、拍摄、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涵、核心内容和传承脉络。对于记录工程符合非遗抢救性保护工程资料要求的,经区非遗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的资金补贴。

3.鼓励代表性项目责任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途径和措施,广泛开展理论研究、出版、学术交流和自主开展各类展示传承活动。对于责任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具有重要价值或应用转化率较强的研究课题,按照单位(个人)申报、非遗主管部门论证确认,依据课题价值和效果评估,每项给予1万至5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完善区域性保护机制,加强传承体验设施建设。

突出地域特色,完善区域性保护机制,深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保护工作。积极搭建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商贸、文创产业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融合发展。开展各类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特色展示空间、专题展示馆、体验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景区、特色小镇、特色酒店(民宿)等宣传、展示和传承空间、载体建设工作。形成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对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保护载体,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金扶持。

(五)融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特色校园建设。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中小学校的教育内容,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在中小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校园建设工作。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队伍培养力度,开展特色校园创建工作,鼓励中小学校建立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空间。开展“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活动,引进上城区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工作。开展特色校园认定评选工作,到2025年,完成全区不少于15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校园建设工作。经非遗主管部门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校园,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对于进入校园担任传承、教学任务的代表性传承人,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做好相关物资保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每次不少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代表性传承人教学补贴并及时发放。实施办法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教育局联合制定。

(六)加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扶持力度,推进保护工作融合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责任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要积极融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结合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强区域交流合作,积极探索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途径,不断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举措,努力打造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传承与发展模式。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工作。广泛开展传承人梯队人才建设工作,积极参加国内外各项宣传、传播、交流、创作活动。对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上城区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予以奖励。经非遗主管部门同意,代表上城区参加全国性、国际性交流和传播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效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扶持。

(七)场地租金扶持。

非遗代表性项目责任保护单位、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对急需引进的其他地区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租赁区属国有房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场地的,租金按照其非遗级别,分别给予相应面积的租金优惠,超出优惠部分的房产租金由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出租单位协商解决。

(八)其他

区属国有房产租金优惠额度纳入房产出租单位年度经济指标。

三、附则

(一)《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扶持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政函〔2019〕51号)、《上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暂行办法》(上政办函〔2013〕124号)、《上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认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上政办函〔2013〕92号)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制定本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

(三)本意见自2022年3月10日起开始实施。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政办函〔2022〕7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