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益创投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18〕50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江民〔2016〕65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干区公益创投由区民政局主办,第三方社会组织承办。
第三条 江干区公益创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财政预算管理,使用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公益创投内容执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支持社区治理、专业服务、福利慈善等九大领域的服务项目。
(一)社区治理类(A)。即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公共问题的治理和解决,提高居民自我服务、自我治理意识的各类政策研究、发展研究提供政策建议的项目。
(二)社区融合类(B)。即促进社区邻里互助、扶幼帮困、文体娱乐、家庭教育,以及新市民、国际居民及其他特殊群体融入社区的各类服务项目。
(三)专业服务类(C)。即推进社区社会工作发展和社工专业提升,提供培训、研讨、领军人才、心理咨询以及为社区居民提供其他专业性的服务项目。
(四)社区公益类(D)。即有利于加强社会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推动“三社联动”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
(五)能力提升类(E)。即以社会组织规范化运作、能力提升为目标,为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孵化培育、教育培训、咨询评估、专业指导等服务项目。
(六)福利慈善类(F)。即针对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开展的居家、户外、康复等服务项目。
(七)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及心理辅导类(G)。即针对社区青少年开展的让青少年走出房间、暂离电子产品的户外活动项目,以及其他有针对性开展的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及心理辅导项目。
(八)特色服务类(H)。即社区服务业特色街区建设以及便民服务点品牌建设项目。
(九)其他有关项目(I)。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五条 公益创投项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后,由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承接。
(一)项目征集;
(二)项目初审;
(三)发布信息;
(四)项目申报;
(五)尽职调查;
(六)项目评审;
(七)评审公示;
(八)签订协议;
(九)项目执行;
(十)期中检查;
(十一)跟踪检测;
(十二)绩效评估。
第六条 项目征集。区民政局每年第一季度进行项目征集,接受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对本年度公益创投的项目征集工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登录江干区社会组织网站下载《江干区公益创投项目征集表》,填报完整后在线提交,其它方式提交无效。
第七条 初审发布。由专家组成评审团,对征集的公益创投项目进行优选,并编制项目指引。优选项目和项目指引在“江干区社会组织网”、《江干报》或者其他省市级媒体、报刊上发布,接受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创投,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报机构资质
(一)在江干区民政局正式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社会组织与江干区社会组织合作申报;
(三)社区备案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所在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申报;
(四)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2.具有独立健全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拥有服务必需的工作场地、设施、专业团队和较好执行能力;
4.近两年内无违法记录,年检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5.坚持非营利性,除合理成本与劳务报酬外,不得向举办者(捐资人)、会员及工作人员分配各项营利性收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
申报机构应当向区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干区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周期、实施地点、受益人数、项目总预算、项目概述、申报机构名称及注册号、联系人信息等。
2.申报机构详细信息。包括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主要合作机构信息等。
3.项目详细信息。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方案、项目团队介绍、项目预算表等。
(二)相关附件
1.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材料,如经区民政局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工作人员资质证书与江干区社会组织合
作文本等印证材料复印件。
2.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项目实施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评审。
由业务主管部门、专家、授意代表组成的评审组对创投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形式包括现场汇报和现场答辩。评审组认为必要时,可对预承接项目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在评审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并体现以下原则:
(一)鼓励项目申报机构争取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支持。
(二)申报项目定位必须符合创投规定的领域、符合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导向。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项目实施地为江干区。
(四)每个申报机构在每期创投中最多可参评两个项目。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社区需求
1.社区需求广泛性。项目所涉及的社区需求具有广泛性,在江干区有一定比例的人数遇到相同的社会问题。
2.社区需求迫切性。项目所解决的社区问题具有明显的迫切性,社区中尚未开展足够的相关公益服务以满足此部分需求。
3.项目设计针对明确的受益群体、有精准的定位。
(二)项目设计
1.项目计划。项目目标、成功指标清晰合理、活动设计有效、进度安排适当。
2.项目创新性。项目的理念、操作模式、参与方式、对受益群体的分析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3.项目落地性。项目承接机构与项目落地社区前期进行良好的沟通,落实社区给予场地、人员等方面的支持。
4.项目可持续性。本项目在资助期结束后有持续运作的可能。
5.项目预算合理性。项目有合理的资金使用模式,有自筹资金的能力,资金投入可以产生预期的社会效益。
(三)团队能力
1.专业性。项目团队的主要成员拥有与项目相关的专业技能,尤其是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的专业理念及技能。
2.相关经验。项目团队的主要成员拥有实施项目活动所需的相关经验。
3.团队配置。团队人数足够,分工合理。
(四)优先承接
1.品牌性社会组织。
2.十佳社会组织。
3.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
4.创投优秀的社会组织。
5.已建立党组织或具有党员的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最终承接机构为项目法人。
第十三条 评审公示。立项评审结果经评审组复核、区民政局确认,在江干区社会组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区民政局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协议。签订项目协议前,第三方承办单位结合评审专家意见和建议,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对项目设计、业务活动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合理优化。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能力发展。区民政局根据当年签订协议项目的特点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能力状况,加强项目指导,适时开展项目运行、财务管理培训、个性化辅导与项目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全程陪伴项目实施,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纠正,进一步培育社会组织的综合素质,促进专业服务能力发展。能力发展工作由区民政局指导第三方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每年年初编制公益创投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报区财政局审核。项目因特殊原因形成项目结余资金,参照区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承接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程序。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协议确定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承诺为依据,不得私分、挪用、截留。
(三)节俭高效: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经费收入预算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项目经费收入预算指区级公益创投补助资金、项目承接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它配套资金等。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含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项目经费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资金核拨分两种形式。
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公开招投标方式实施。
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专家组评审,确定资助金额,并采用分次拨付的方式进行:签署项目协议书后一个月内拨付总金额的50%,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总金额的 30%,绩效评估通过后拨付总金额的20%。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针对同类人群已经提供了相同服务或安排了专项资金的,公益创投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项目承接机构应每季度向区民政局报送上一个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个季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承接机构不得挪用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轮创投优先的依据。财政、审计部门可以参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资金支出按规定比例使用并列支。
(一)经费支出比例。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含志愿者补贴)和保险总支出不低于项目资助经费的70%;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场地租借、项目宣传等费用总支出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 评估等费用不超过资助经费的20%。因项目特殊确需超过上述比例和标准的,应在申报预算时详细说明,并经区民政局同意方可执行。
(二)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班的,应当列出会议或培训班的天数、人数,其经费标准参照区会议费、培训费标准执行。会议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签到表、现场照片、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培训班应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现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
(三)项目资金不支持到杭州市主城区外学习考察费用;不支持在江干区外举办会议或培训班费用;不支持向参与项目承接、执行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咨询费、补贴费等。
(四)单笔项目支出在1,000 元以上的应使用银行转账、网银等方式支付项目资金,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配套资金
(一)配套资金确认。配套资金必须按立项申报书载明的金额及时足额投入,并由项目承接机构统一核算与管理。对于立项资金与申报资金有缩减的项目,配套资金金额可与立项资金同比例缩减。配套资金应以实际收到并支出的金额予以确认。
对配套的其他财政资金,应取得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协议),明确该资金性质、用途与项目资金相同;对于使用自有资金配套的,应以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支出金额确认;对于以接受捐赠的资产作为配套的,应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约定捐赠资产的性质与用途,明确该资产作为项目配套资金,对于以非货币资产作为配套资金的,项目承接机构应履行必要的验证程序,包括索要公允价值证明文件、了解市场价格并进行判断等,验证所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价值是否公允。项目承接机构不得以接受捐赠的劳务(服务)作为配套资金。
(二)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1.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
2.项目申报书中未申报的,执行项目必须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等,具体标准应参照项目资金的标准列支。
3.执行项目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会议、印刷、劳务、宣传、误餐、物业、水电等,具体标准应参照项目资金标准列支。
4.超过标准的专家费、授课费等项目所必须的合理支出。
5.执行项目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票据规范要求
(一)项目支出须履行审批手续。由经办人填写支出报销单,注明事由、支出金额、所附原始单据数量等信息,并经项目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
项目支出应取得合法正规的原始票据作为支出报销的依据。购买物品报销时除原始发票外,还应附购物明细清单;劳务费支付应附协议、服务记录,专家资质作为支付依据;培训、会议产生的费用应有签到表、培训评估总结等作为报销依据;大额物品或服务购买,需提供合同或协议、询价报告等依据;差旅费报销时需填写出差报销单,详细写明出差时间、地点、出差事由,并提供城市间交通工具票据、住宿费等依据,自备交通工具的,应提供过路、过桥费作为差旅费报销依据。交通费报销应填写交通费台账,详细写明时间、出发地、目的地、交通费金额等要素,出租车需提供出租车发票,网约车需提供网约车发票和行程单,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的需提供租车发票和合同。一般情况下不鼓励私车公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私车的,需报经项目承接单位负责人同意,根据实际用车里程和耗油量报销汽油费。
严禁列支要素不全、内容模糊的票据。自制票据也应规范。
(二)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等发放需制表造册,并有经办人和审核人的签名。列支时要附项目报酬、补贴等费用发放依据,包括志愿者上门服务记录单和受助人员的回馈记录单、主题活动举办小结记录等。专家咨询费、授课费报销时,应当保留能证明专家身份、能力的资料及领款人签字的专家咨询费、授课费的规范票据。
如项目人员同时从事多个项目或其他工作的,应将该项目人员经费根据其工作量在多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进行分摊后,记入相应成本。
报酬、补贴、咨询费、授课费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需有领取人签名;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的,应附银行支付凭证。
(三)经常发生数量或金额较大的物品,要办理出入库手续,购入时要填写入库单,领用时要填写领用单。每次活动后,根据实际领用物品的数量、金额及时记入活动成本。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计划。项目承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制度。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接单位应制定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实施、项目档案以及人员、财务等内容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项目承接单位应按照项目协议和项目计划有序推进,向区民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档案。项目承接单位要实现痕迹管理,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档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宣传。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中发放的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项目的名称和标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公益精神和项目服务成效,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
第三十条 项目的终止、撤销和变更。
(一)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项目的,项目承接单位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批准程序,经许可后可以终止、撤销、变更项目。
(二)项目按时完成、逾期未完成或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后形成的净结余资金,项目承接单位应按原划拨渠道交回,或经批准后继续用于其它公益服务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监督。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工作指导、走访、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审查报送材料、投诉情况统计分析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或者改变计划及服务内容的,立即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其停止和纠正违规情况。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绩效与评价。区民政局将派遣专门工作人员及第三方评估组织对项目开展期中检查、跟踪检测及绩效评估,项目承接机构必须积极配合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项目的监测和评估工作。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社会效益、可持续性、组织自身能力提升等内容。项目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项目,纳入区公益创投项目优秀案例,该承接单位在下一年度公益创投可优先承接。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承接单位,取消下一年度公益创投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诚信管理
(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公益创投项目评审、拨付程序或在公益创投申报、评审、拨付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项目承接单位使用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益创投项目,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经区民政局确认,撤销项目协议,并追回已拨资金,同时记入社会组织的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得参加公益创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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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干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8日起施行。
杭州市江干区民政局 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