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人社监令字〔2026〕18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杭州润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认定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8月2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上人社监询字〔2026〕487号),要求你单位于送达3日内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并接受查询,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按要求前来。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告知书》(上人社监令告字〔2026〕23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之规定。
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个人)给予指令如下:责令你单位于本指令送达3日内提交营业执照、2026年3-7月从业人员花名册(须注明姓名、岗位、身份证号码、进单位时间、劳动合同起止日等)、全体员工劳动合同书、2026年3-7月的考勤记录、工资表及支付凭证等材料(如非法人代表前来,须有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并接受询问。
你单位应认真执行上述指令,并于2026年10月22日前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上城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地址:上城区广景弄6号,邮编:310000,劳动保障监察员:肖斌、徐光,联系电话:0571-56265632)。
你单位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拒不执行本限期改正指令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指令书于公告10日后视为有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