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000092号

当事人:杭州众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2MABTDRMX8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詹炯明,住所:浙江省杭州 市上城区弘通丁兰商业中心1幢134室 

2026年04月0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处理投诉案件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丁兰街道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6年4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杭州众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人社监询字[2026]0077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①营业执照(或登记证);②2024 年12月至2025年12月新城广场物美超市消防改造项目从业人员花名册(须注明姓名、岗位、身份证号码、进单位时间、劳动合同起止日等);③黄荣劳动合同书;④2024年12月至2025年12月的考勤记录;⑤2024年12月至2025年 12月的工资表及支付凭证;⑥地址确认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于文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杭州市上城区丁兰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地 址:上城区丁兰路880号413室、劳动保障监察员:***、***联系 电话: 0571-88114316)接受查询。2026年4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上人社监令字[2026]60号)。指令当事人于文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上人社监询字[2026] 0077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截止到/截至案发日当事 人未按照指令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企业信用公示报告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劳动保障 监察询问通知书》(上人社监询字[2025] 274号)和《限期改正指令书》(上人社监令字[2025]61号)、“中国邮政 速递物流”网站邮件信息查询 打印件,公告送达凭证、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 书和作出“限期改正指令”行政行为的内容、时间、期限和送达情况。 

2026年5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人社监罚告字〔2026〕 第00007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杭州众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丁兰街道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清单(2023版)》第52项“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②一般违法行 为,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杭州银行之江支行营业部(户名: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301040160014018959-211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223301202606018609155243

缴款方式:

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

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 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

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决定书于公告10日后视为有效送达。


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经营建议书

上人社监规建〔2026〕92号 

杭州众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6月1日对你(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 作场所检查、调查,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劳动保 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违法行为作出案号为上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 000092号的行政处罚,为健全涉法风险事前预防机制,帮助你(单位) 进一步规范经营,特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 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决定书于公告10日后视为有效送达。


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用修复告知书

上人社监信修告字〔2026〕第000092号 

杭州众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 定,于2026年6月1日被本机关处以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省关于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要求,本机关将于10个自然日内将有关行政处 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浙江)”和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目前信用信息广泛应用于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 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 口管理、定期检验、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场景,可能对你 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你(单位)可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之日起满三个月/一年并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 务,纠正违法行为,登录“信用中国”、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信用修复。

你(单位)可登录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的“信用修复”模块、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的“浙里信用”模块查看信用修复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及修复进度。

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决定书于公告10日后视为有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