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池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马志敏诉浙江大池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5)12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大池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马志敏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工资29144.74元。二、被申请人浙江大池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马志敏经济补偿金19500元。三、被申请人浙江大池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马志敏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5977元。四、驳回申请人马志敏的其他仲裁请求。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