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锘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何蝶诉杭州锘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5)1278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锘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何蝶工资差额27510元。二、被申请人杭州锘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何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何蝶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第一项、第二项裁决的,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