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城区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城区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我区发展产业基金支持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投资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上城区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秉承遵循市场规律、发展耐心资本原则,设立宗旨是切实发挥我区发展产业基金在服务区域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引领撬动作用。
(二)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原则运营管理,采用母基金、子基金、直接投资(含专项子基金)等模式投资运作,覆盖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全生命周期投资布局,总规模不少于100亿元。资金来源包括整合的存量基金、区财政预算资金、区属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等。
二、基金分类
(三)整合原存量基金投资项目及今后增量投资项目,根据功能定位分为创业投资类基金和产业投资类基金,并实施分类管理。
(四)创业投资类基金规模不低于30亿元,功能定位为支持本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阶段以初创期项目为主,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产业。
(五)产业投资类基金规模不低于70亿元,功能定位为支持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及产业发展需要,投资阶段以成长期、成熟期项目为主,重点投向区域特色产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管理架构
(六)产业基金管理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主体、基金管理公司。
(七)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区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区长、相关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发改经信局、区科技局、区投促局、钱塘智慧城管委会、上城资本等部门和单位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下设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区财政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根据区政府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落实区政府关于基金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复;协调基金运作中发生的问题,指导监督基金运作;组织对基金进行考核评价;遴选法律、财务、行业、技术等多领域专家,建立区级基金投资外部专家库。
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出席,对产业基金运作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基金具体项目所涉及的街道为列席单位,参与讨论具体项目的合规性及风险,但不参与项目投决表决。
(八)基金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履行各基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基金运作、管理及管理细则的组织实施等;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配合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基金绩效评价工作。上城资本作为产业基金统一管理主体,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共同参与有关基金运行管理。
(九)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是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负责产业基金日常经营管理;对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
四、投资管理程序
(十)基金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等。
(十一)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项目来源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园区)、区属国企等推荐,推荐主体将项目资料及初步研判结果提交上城资本,上城资本对推荐项目进行初步研判,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项的决定,并将结果反馈至推荐主体。确有必要的可组织外部无利益关联的行业专家、风控专家、投资专家等进一步研判。
(十二)采用基金模式投资的,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基金管理经验,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十三)项目立项由基金管理主体作出决定,明确项目总规模、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收益分配、退出安排等事项,形成立项报告。
(十四)项目立项后,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尽调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调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十五)基金管理主体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征求区投促局、区科技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投资方案,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后,按基金管委会投决程序执行。创业投资类基金直投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A轮之前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子基金投资1亿元以上的,产业投资类基金直投项目1亿元以上、子基金投资2亿元以上的,在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委员会、基金管理主体内部集体决策程序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创业投资类基金直投项目2000万元(含)以下(其中投资A轮之前项目500万元(含)以下的)、子基金投资1亿元(含)以下的,产业投资类基金直投项目1亿元(含)以下、子基金投资2亿元(含)以下的,在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委员会、基金管理主体内部集体决策程序后,按季度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会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参会人数一般为单数,其中,与投资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审议通过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与投资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在区级基金投资外部专家库中抽取。
如区政府认定为重要事项,报区政府决策后执行。
项目投资决策全流程周期一般不超过90天。
(十六)基金管理公司组织投资和投后管理等工作。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条款,按照修改意见,在符合投资条件的前提下与相关出资方拟定交易文件,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并做好投后管理工作。
五、投资模式和出资比例
(十七)产业基金可采取母基金、子基金、直接投资(含专项子基金)等相结合的投资模式,直接投资模式原则上应成立直投基金运作。创业投资类基金和产业投资类基金采取直投(含专项子基金)方式占比不高于40%,鼓励创业投资类基金和产业投资类基金加大对科技产业的投入比例。
(十八)采取基金投资模式的,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创业投资类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40%、产业投资类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30%。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决策同意,创业投资类基金出资比例可放宽至60%(含),产业投资类基金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含)。
采取直接投资(含专项子基金)模式的,持股比例不超过10%(其中投资A轮之前项目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经区政府决策的投资项目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六、风险控制
(十九)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母子基金应当委托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出资人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二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二十一)产业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十二)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应具有一定项目储备,并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需对拟出资人的资质、资金来源等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能够为子基金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6.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七、绩效管理
(二十三)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每年抽取1-2支子基金或项目对基金管理主体进行绩效评价,并接受巡察、审计、财政等各方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二十四)基金管理主体应根据基金全生命周期及关键节点目标,围绕功能作用、资本放大效应、产业带动效果等目标实现和效益回报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整体评价,不以单一项目亏损或未达标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负面评价的依据。
(二十五)基金绩效评价原则上应包括国资功能维度指标、基金运营维度指标、财务回报维度指标、投后管理维度指标等。
1.国资功能维度指标主要评价基金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服务主责主业、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强化在地发展等。
2.基金运营维度指标主要评价基金投资计划执行、投入和退出进度、信息披露及报送质量、基金规范运营情况、风险应对措施等。
3.财务回报维度指标主要评价基金投资收益水平、资金合理使用及资金筹划等。
4.投后管理维度指标主要评价基金管理主体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值服务提供、资源对接以及风险监控能力、被投项目预期发展等。
(二十六)上城资本直接管理的产业基金,其管理费每年按照实缴出资额的0.5%提取,由上城资本结合基金管理公司年度运营支出后统筹调度使用。
八、基金退出
(二十七)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资料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未约定退出方式的,由基金管理公司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合伙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二十八)创业投资类基金原则不超过10年,产业投资类基金原则不超过8年,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及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在到期后可适当延长基金存续期或由其他国有基金承接。下列事项,须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
1.创业投资类基金存续期超过10年,且延期两次(含)以上的;
2.产业投资类基金存续期超过8年,且延期两次(含)以上的。
九、基金尽职免责
(二十九)产业基金投资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根据基金功能定位、投资阶段、投资策略等,设定不同的风险容忍度。按基金整个生命周期开展考核评价,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定依据。基金清算时出现亏损的,综合考虑基金功能作用发挥、亏损幅度、评价标准等进行分类评定。
(三十)当基金投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容错认定程序:
1.探索创新基金运作体制机制、投资模式或新业务领域过程中,积极正确履职但仍出现失误或偏差,导致基金发生亏损的。
2.在基金投资中,按规定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估、集体决策,因国家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或不可预见的市场风险等因素,基金投资发生亏损的。
3.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快速响应优质企业诉求、扶持中小微企业等,充分披露风险且制定相应风控举措并有效执行,基金投资发生亏损的。
4.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可以容错的其他情形。
(三十一)启动基金容错工作调查时,要核实是否存在《上城区属国有企业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予容错情形;基金容错应在基金管理主体尽职尽责的前提下启动,要研判是否按规定履职尽责、履行决策和管理程序。在基金容错认定结果的运用时,基金投资未超过本办法三十二条所规定综合亏损率的,免予追究责任;超过的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容错认定结果与经营业绩绩效挂钩。
(三十二)创业投资类基金综合亏损率不超过40%,特定情况下可放宽至60%,产业投资类基金综合亏损率不超过20%。种子直投和天使直投单项目最高允许出现100%亏损。
(三十三)基金容错认定程序按照《上城区属国有企业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十、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三十四)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要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三十五)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十六)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十一、其他
(三十七)本办法实施前已决策通过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投后管理。本办法实施后,尚未投资决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投资决策。
(三十八)本办法所涉及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基金管理主体制定,绩效考核办法由基金管理主体根据各基金运行实际制定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十九)本办法自2025年6月12日起施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城区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政函〔2023〕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