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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闫文静诉杭州仕林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5-05-20 16:39 点击率:

杭州仕林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闫文静杭州仕林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5)1217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仕林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闫文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00元。二、驳回申请人闫文静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第一项裁决,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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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闫文静诉杭州仕林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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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仕林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闫文静杭州仕林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5)1217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仕林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闫文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00元。二、驳回申请人闫文静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第一项裁决,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