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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宋微等11人诉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
来源: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5-04-21 15:46 点击率:

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宋微等11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5)607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一宋微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000元;二、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二杨习昆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4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000元;三、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三孙文悦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000元;四、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四刘敏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4月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3000元;五、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五廖辉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923元;六、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六孙晓明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000元;七、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七高美琪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00元;八、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八汤月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000元;九、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九阮海龙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000元;十、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十杨梅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4月1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000元;十一、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十一余梦柔2024年2月23日至到2024年4月10日的工资差额17460元;十二、驳回申请人七高美琪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三、驳回申请人十一余梦柔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第一项至第十一项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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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宋微等11人诉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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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宋微等11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5)607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一宋微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000元;二、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二杨习昆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4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000元;三、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三孙文悦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000元;四、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四刘敏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4月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3000元;五、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五廖辉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923元;六、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六孙晓明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000元;七、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七高美琪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00元;八、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八汤月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000元;九、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九阮海龙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000元;十、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十杨梅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4月1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000元;十一、被申请人杭州旭航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十一余梦柔2024年2月23日至到2024年4月10日的工资差额17460元;十二、驳回申请人七高美琪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三、驳回申请人十一余梦柔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第一项至第十一项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