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单位:
杨公社区关于60亩留用地块聘请专项顾问法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为:JGJG2024GKFW587-2。提疑答疑内容如下:
一、特定行业定义不明
招标文件前附表第18条第1项(招标文件第5页)要求“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参与交易活动,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还需提供下列材料:总公司(总机构)的授权书或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请明确:
问:1.本项目所指“特定行业”是否包含律师事务所?
答:不包含律师事务所。
问:2.若包含,请说明判定依据及需补充提交的具体材料清单。
答:特定行业不包含律师事务所。
二、关于验收条款
问:1. 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九节第32条(招标文件第13页),仅约定招标人组织验收小组对供应商验收,但未明确验收小组组成方式、验收流程、时间及异议处理流程。可否明确验收小组组成机制、异议处理流程、补救措施(要求供应商*日内整改)以及验收期限(即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未能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答:本项目验收由甲方自行组织,具体验收事宜在确认中标供应商后由甲方向中标单位明确。
问:2.招标文件约定“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但采购合同正文并未提交验收标准,可否量化具体验收指标,并提供验收报告模版(含具体评分细则),避免因验收标准不明影响合同履行及服务质量。
答:本项目履约完成需同时符合以下两条:
1.完成项目析产、权证办理并退出项目公司;
2.双方签署正式租赁协议。
达到以上要求即为验收通过,具体验收报告模版(含具体评分细则)在确认中标供应商后由甲方向中标单位明确。
三、付款方式部分用语存在争议
问:1.与前述一致,根据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1.4.3条(招标文件第29页),付款的前置条件之一为验收通过,此处的验收通过标准,是满足6分即为通过还是满足10分为通过?可否在量化具体标准的同时明确通过的标准。
答:本项目为非政府采购项目,且招标文件未体现6分、10分即为履约验收通过等相关内容,履约完成需同时符合:1.完成项目析产、权证办理并退出项目公司;2.双方签署正式租赁协议。达到以上要求即为验收通过。
问:2.专用条款下各期款项支付条件之一为“项目完成”,应当如何理解项目完成这一概念。按照通俗文义解释,是指整个地块开发完成并交付给业主或完成产证办理,但这显然与行业惯例不符;按照后者,以第一笔款项为例,应当为合同签署至第一年结束后支付首期款项。请贵单位对“项目完成”的概念予以释明。
答:完成项目析产和完成产证办理并拿到相关房产证明。
问:3.此处的年应当理解为自然年(即以每年12月31日为一年的最后一天)还是顺延年(即以次年同一日的前一日为一年的最后一天)。
答:顺延年(即以次年同一日的前一日为一年的最后一天)。
四、项目采购需求与服务周期的矛盾
问:1. 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文件第14页)项目采购需求指出,本项目拟聘请“团队为社区60亩留用地项目在合作开发整个过程中,提供法律层面……的工作内容”、“ 法律服务周期预计三年整”,合同专用条款第1.5.1条对履行期限的界定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项目开发周期因不可抗力、政策因素、市场因素及参建方等各方影响较大,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如实际开发周期与预期/履约周期不一致,是否需要延期?如实际开发周期提前结束,合同是否需要提前终止?尾款支付时间(即合同专用条款第1.4.3条第3项关于“终期”的定义)是以三年期满为前提,还是项目开发周期届满(项目交付或产证办理)为前提?
答:1、如实际开发周期与预期/履约周期不一致则延期,延期时间每月不足15天的按前一年费用/12的一半费用计算,延期时间每月大于等于15天的按前一年费用/12计算,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2、项目履行期限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具体开始时间以甲方指令为准。
3、尾款支付时间以产证办理完毕为前提。
问:2.其次,项目采购需求仅指出,为“社区60亩留用地块”的合作开发提供法律服务,但60亩地块的四至、土地编号、开发进展、开发主体等基本信息未做提及。而评分办法前附表要求对“项目背景”“项目需求”等项目相关工作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现有材料不足以让意向投标人提出基本评价,可否在提供项目基本信息供意向投标人做更进一步了解。
答:60亩地块南至潮儿弄、北至下沙路、西至通盛路、东至东尚城;土地编号为七堡单元f-c2-04西侧;目前采购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了意向开发合同。
五、评分办法细则标准不明确
问:1. 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文件第15页),评分标准第1项“类似项目业绩”应当如何界定?
答:和本项目工作内容相当。
问:2.根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国内诸多律所以分所形式在全国布局业务,但分所不具有参评各项荣誉、资质的条件。故此请问:如投标人以分所名义参与项目投标,投标人可否使用总所的荣誉/资质参与评分办法所涉资信分必选?
答:不允许。根据浙财采监〔2013〕24 号文件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商务、技术评审或资格性审查时,不得将属于供应商母公司(总机构)或者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同一总机构下属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作为该供应商的资信文件予以确认或审查通过。”
杭州市上城区杨公股份经济合作社
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