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星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林琳、李立、车雪婷、陈小刚、陈凯、丛斌、卢博骅、章国锋、倪海量、王文浩、穆丹莹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5695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星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林琳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7日期间税前工资人民币49195.40元;确认申请人林琳与被申请人杭州星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于2024年11月7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杭州星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二李立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税前工资人民币50804.60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8367.82元。三、被申请人杭州星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三车雪婷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25日期间税前工资人民币49034.48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4423元。四、被申请人杭州星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四陈小刚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29日期间税前工资人民币26000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2988.51元。五、被申请人杭州星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五陈凯2024年10月税前工资人民币26000元。六、被申请人杭州星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六丛斌2024年10月税前工资人民币21500元。七、被申请人杭州星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七卢博骅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税前工资人民币60574.71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2850.57元。八、被申请人杭州星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八章国锋2024年10月税前工资人民币25000元。九、被申请人杭州星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九倪海量2024年10月税前工资人民币33172.41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9563.22元;确认申请人倪海量与被申请人杭州星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于2024年11月8日解除。十、被申请人杭州星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十王文浩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9137.93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3448.28元。十一、被申请人杭州星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十穆丹莹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工资25517.24元、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2758.62元;确认申请人穆丹莹与被申请人杭州星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于2024年11月8日解除。以上裁决给付金额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履行完毕。十二、驳回申请人一林琳、申请人二李立、申请人三车雪婷、申请人四陈小刚、申请人五陈凯、申请人六丛斌、申请人七卢博骅、申请人八章国锋、申请人九倪海量、申请人十王文浩、申请人十一穆丹莹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