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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仲裁公告 石旭诉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来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5-02-21 17:35 点击率:

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石旭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5877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裁决确认申请人石旭与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3年9月7日至2024年11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石旭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1月22日期间工资20545.04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石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182.66元。四、驳回申请人石旭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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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石旭诉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2-21
信息来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石旭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5877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裁决确认申请人石旭与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3年9月7日至2024年11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石旭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1月22日期间工资20545.04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石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182.66元。四、驳回申请人石旭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