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孙胜男、曹可平、魏若熙、石峥、王植源、王颖、潘婷、周新凯、李嘉宁、夏再升、李嘉裕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3785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孙胜男2024年8月至10月工资33949.09元。
二、驳回申请人二曹可平的仲裁请求。
三、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三魏若熙2024年8月工资10184.31元、经济补偿4958.33元。
四、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四石峥2024年8月1日至11月11日期间工资20361.57元。
五、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五王植源2024年8月至10月工资15689.51元,驳回申请人五王植源其他仲裁请求。
六、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六王颖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的提成奖金7796.69元、2024年8月工资16334.43元、经济补偿22000元。
七、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七潘婷2024年工资20377.72元19502.72元、经济补偿3500元。
八、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八周新凯2024年工资31804.58元、经济补偿16500元。
九、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九李嘉宁2024年8月工资13545.94元、9月工资13176.25元、10月工资7211.5元、经济补偿15000元。
十、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十夏再升2024年8月至10月工资25063.42元、经济补偿12000元。
十一、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申请人十一李嘉裕2024年9月、10月工资15392.44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