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易静文诉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5691-2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易静文2024年8月工资11007.94元、2024年9月工资10881.94元、2024年10月工资11740.74元、2024年11月工资3000元。二、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易静文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500元。三、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易静文经济补偿金17749.5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56880.12元,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四、确认申请人易静文与被申请人杭州盈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12日解除。五、驳回申请人易静文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