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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仲裁公告 颉琦诉杭州驭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5-02-17 14:42 点击率:

杭州驭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颉琦杭州驭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5307-3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颉琦与被申请人杭州驭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颉琦与被申请人杭州驭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10月8日解除。三、被申请人杭州驭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颉琦未休年休假工资2860。四、被申请人杭州驭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颉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917.5元。五、驳回申请人颉琦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第三项、第四项裁决的,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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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颉琦诉杭州驭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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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驭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颉琦杭州驭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5307-3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颉琦与被申请人杭州驭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颉琦与被申请人杭州驭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10月8日解除。三、被申请人杭州驭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颉琦未休年休假工资2860。四、被申请人杭州驭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颉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917.5元。五、驳回申请人颉琦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第三项、第四项裁决的,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