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张有钱果蔬店(张*梅):
你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现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上南星综执强催(法)字[2024]第0006号)。本催告书载明:本机关于2024年6月1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上南星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7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以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上城区复兴路33号,电话:0571-86586315。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南星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