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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仲裁公告 窦月芹诉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简美美学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来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5-01-26 16:47 点击率:

杭州市上城区简美美学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申请人窦月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3216-1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一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窦月芹202273日至202489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窦月芹20247月工资14003.8元和20248月工资1716.37元,合计15720.17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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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窦月芹诉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简美美学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发布时间: 2025-01-26
信息来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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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窦月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3216-1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一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窦月芹202273日至202489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窦月芹20247月工资14003.8元和20248月工资1716.37元,合计15720.17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