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仲裁公告 陈翠南诉大连鑫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来源: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4-09-30 10:13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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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陈翠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4354-2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陈翠南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